摘要:一片爭議聲中,德國法官聯合會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的方法。談到美國各州刑事責任年齡設定各異,有的低於10歲,有的還要把最低刑責年齡提高至16歲和18歲,埃森辛克表示,德國司法界認爲美國打擊青少年犯罪的成果並不明顯,比如“槍擊案越來越多”。

(原標題:德國60多年沒變,最低刑責年齡該多大?各國都很在乎)

編者的話: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是一個沉重但又無法迴避的話題。日前,大連市一名10歲女孩被一名13歲男孩殺害。由於行兇者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責,而是被收容教養3年。每當發生這樣極端惡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會引起全社會的震驚和爭議。有專家建議引入“惡意補足年齡”這一特殊規則,更多的人則思考如何才能更好預防、矯治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問題。類似的案件和社會反思同樣出現在世界各地。多數國家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定爲12歲或14週歲,且長期不做改變。但也有特例,如日本曾修改《少年保護法》,將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歐美有些國家還想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在國內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國外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只是“可以用來參考”,但關鍵還在於如何教育、關心和保護未成年人。

德國刑責年齡60多年沒變

德國《圖片報》報道,今年7月5日晚,德國西部米爾海姆市一處公園裏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案件:5個男孩——3名14歲少年和兩名12歲兒童,輪姦了一名18歲的女中學生。據報道,其中一名叫格奧爾基的14歲少年,以前就曾強姦過這名女學生。檢察官對3名14週歲少年提出訴訟,而兩名12歲兒童因未達到德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完全免予刑罰。這起案件同樣掀起有關量刑年齡的討論。德警方要求將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降至12歲。警方認爲,這些未成年人犯下的是“有預謀的暴力”,且襲擊持續時間非常長,犯罪情節相當惡劣。警察工會主席海內爾·溫特表示:“長久以來,我們都在要求降低德國的刑事責任年齡。”

值得一提的是,類似惡性案件在德國各地發生頻率較高。最近10年,包括移民在內,德國境內每年僅參與性侵案件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約有70人。2016年9月,德國奧伊斯基興一名12歲男孩險被同班幾個同學毆打致死,檢察官要求對該案作爲“企圖謀殺罪”進行審理。但最後,這些14歲以下的同學仍被判定無罪。

有德國民衆和媒體認爲,現在未成年人犯罪“代價過低”,少年暴力極端行爲已司空見慣,立法者應有所作爲。數據顯示,在德國,被少年法庭判刑的少年不到10%,大多隻是接受強制性教育,主管機關是青少年局。德國漢堡大學未成年法律專家奧利弗·埃森辛克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德國《刑法典》第19條規定,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必擔負罪責,這意味着,即使情節極其惡劣,14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德國也完全不會被處罰。

一片爭議聲中,德國法官聯合會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的方法。該會會長延斯·格尼薩甚至說,“目前在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德國做得並不壞”。德國兒童保護聯合會也認爲,這些只是個案,從事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人員有信心解決問題。奧利弗·埃森辛克告訴記者,14歲的年齡界限在德已維持60多年,德國爲是否要將年齡下降至12歲也爭論了幾十年。不過,德國法律制定者堅持不願變動,而是強調教育措施。甚至德國每年有800多名兒童犯罪者和少年犯罪者被寄養到國外家庭,如俄羅斯遠東地區或印尼的小島上,讓他們體驗嚴厲的家教和艱苦的生活。

德國的一項長期研究表明:那些曾遭受過少年刑罰的未成年人,約有一半的人成年後重蹈覆轍;那些只接受教育措施或懲戒處分的14歲以下兒童或未被判刑的少年犯罪者,成年後再犯重罪的比前者要少很多。談到美國各州刑事責任年齡設定各異,有的低於10歲,有的還要把最低刑責年齡提高至16歲和18歲,埃森辛克表示,德國司法界認爲美國打擊青少年犯罪的成果並不明顯,比如“槍擊案越來越多”。甚至還有德國專家建議提高刑事責任年齡至15歲或16歲。

降低刑責年齡後,日本“少年A”們沒悔過

日本是近些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之一。1997年,日本神戶市發生一起14歲少年連續殺人案件,這個自稱“酒鬼薔薇聖鬥”的少年殺手在幾個月時間裏殺死兩名小學生。由於作案者爲未成年人,當時連名字都不能公開,日本媒體的報道通稱“少年A”。本世紀初,日本修改《少年保護法》,將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

但短短几年內,日本又發生多起極端惡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年齡都低於14歲。2003年7月,長崎市發生一起12歲中學生在超市拐騙兒童並加以殺害的惡性案件。2004年,佐世保市一名小學六年級的學生,被同班女生用裁紙刀割破頸部身亡。據當時日本媒體的報道,幾起案件的共同點是,涉罪的未成年人都不善於與他人溝通,加害時選擇的都是比自己弱小的孩子,且案發後悔過態度都不太好。

2015年6月,時年32歲的“少年A”出版了一本名爲《絕歌》的書,書中涉及當年的案情,這對受害者家屬來說是又一次傷害。日本作家門田隆讀過此書後表示,“少年A”根本就沒有悔過,書中充滿自我陶醉。

10月13日,日本大阪市舉行了一場有關追究刑事責任年齡的研討會。有受害者家屬在會上表示,希望降低追責年齡。他們還認爲,“對少年犯來說,不管提供怎樣的教育,都難以讓他們悔過”。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爲,沒有必要再降低追責年齡。

今年1月,菲律賓衆議院二讀通過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5歲降至12歲的議案。而2016年底,菲總統曾表示,年僅9歲的孩童若犯下販運毒品等特定罪行,就可判刑入獄。對菲方的做法,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態度是:不應降低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也有很多人說,由於生活貧困或受到成年人的虐待,這些有“犯罪行爲”的兒童也是受害者,他們需要的是保護,而不是進一步懲罰。

在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看來,國外有關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只是可以用來參考。他告訴《環球時報》記者,40年前,我國刑法將未成年人刑責年齡起點定在14歲。現在,很多人呼籲調低刑責年齡,因爲兒童比以前早熟了,“差個兩三歲很正常”。但問題同樣存在,把年齡調到12歲,還是有人會鑽空子,依然會出現11歲的罪犯。因此,“一刀切”的方式一定會有這樣的弊端。吳丹紅說:“因爲現在的孩子接觸的知識、信息比我們以前要多得多,接收新信息的渠道也多得多,所以,會有一些投機主義者利用這個漏洞,比如趁自己未滿刑責年齡犯罪。”

“一些國家的矯正和管教措施值得我們借鑑,如派出義工對少年犯進行心理疏導。”吳丹紅告訴《環球時報》記者。他還提到一些國家的“恢復性司法”會把被告人、被害人、監護人以及社區代表召集在一起開個圓桌會議,討論下犯罪行爲對被害人以及社區造成多大的傷害,目的就是讓少年犯明白自己的行爲危害性在什麼地方。吳丹紅表示:“不能一味強調將少年犯‘保護’起來,真實姓名也隱去了,搞得好像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一樣,你要讓他明白,雖然不用承擔刑責,但他犯了很嚴重的錯誤,給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傷害。”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大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公民承擔刑責的年齡是10歲。但在英美國家,還有一條“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則,是指“即使沒有到刑責年齡但在實施犯罪行爲時具有惡意並有能力辨明是非的未成年人”也將承擔刑事責任。青少年犯罪是英國的社會頑疾。在英國,當地人會好心地告誡外來居民,如果碰到“小魔王”,最好離他們遠些,因爲有的孩子真的很具有傷害性。2019年奧斯卡最佳提名短片《羈押》講述的故事就改編自上世紀90年代初的一起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案件:兩名10歲多的英國男孩逃學,在商場“騙走”一個只有兩歲多的兒童,後將其折磨致死。警方最後找到被火車碾壓過的兒童遺體。當英國法庭以謀殺和綁架罪判處這兩個“最年少殺手”有期徒刑各8年後,有數十萬英國人請願,要求重判他們。

近些年處理過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倫敦律師羅賓遜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在英國,一些未成年人是從一些反社會行爲走上犯罪道路的,如從在街頭吹口哨調戲異性、無故扇路人耳光,一步步走到持刀襲擊、飛車搶劫、殘殺街頭流浪者等。羅賓遜說,一個個慘劇背後折射出社會、家庭對未成年孩子的關愛、教育問題。《羈押》一片中兩個原型,一個來自單親家庭,生活缺乏照顧,另一個與兄弟姐妹關係不好。

俄羅斯《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爲16歲,但若犯有謀殺、搶劫、強姦等嚴重罪行,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負刑事責任。《俄羅斯報》9月15日一篇題爲“是否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報道稱,近期,國家杜馬開始收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至14歲的建議反饋。但也有政府官員認爲,此舉並非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有效方法,“一個人從童年時代就被判刑,可能影響到他的一生”,原則上還是要將這些暴力少年送到封閉式的特種學校接受教育。

類似的爭論2013年就在俄羅斯發生過,當時有輿論認爲:“隨着俄未成年人犯重罪現象日益嚴重,應將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降至12歲。有罪不罰可能驅使一些未成年人實施更多的非法行爲。”俄《觀點報》今年2月還專門探討“爲什麼中小學生的攻擊性越來越強”的問題。俄內務部稱,過去一年中,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增長17%,而不良網絡對孩子的影響很大。爲此,俄政府2018年關閉了2.6萬個對未成年人散佈有害信息的網站。俄《生意人報》分析說,很多問題少年來自有錢家庭。俄心理學家伊娜·帕謝奇尼科表示,家庭、學校和社會都要反思,對處於叛逆期的孩子,相應的教育工作爲什麼沒有跟上。比如在學校,如果一個孩子成績不好,就被老師和同學忽視和疏遠,那麼只會加重其逆反心理,或催生其攻擊性行爲。此外,在2018年被判刑的俄羅斯未成年人中,有45%生活在單親家庭中,有10%是孤兒,有27%不願意學習,有14%酗酒。

對於這樣的現象,中國法律界人士也表示,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中,家庭因素佔比往往是最大的。家庭出了問題後,未成年人自己很難改變他的生活環境和教育環境。如果父母自身管理能力都很差,如存在酗酒、家暴等問題,更別提管理孩子了。這個情況下,未成年人是不適合送回家庭監管的,這時候就要藉助國家和社會的力量管理,就是收容教養的方式。對此,吳丹紅表示,這同樣需要有一個完善的評估制度,不能“一刀切”,不能所有人都送收容教養或者家庭監管,要根據每個人的家庭環境、行爲的嚴重程度、是否適合收容教養等方面加以評估。一些少年犯來自單親家庭或留守家庭,或者父母雙亡,這時候就沒辦法進行家庭監管。另一方面,少管所和工讀學校里人的背景複雜,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很多未成年罪犯,尤其是未滿14歲的,在裏面如果未能接受正確引導,往往會沾染其他惡習,從其他少年犯身上學到新的“技能”。

韓佳鵬 本文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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