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宜賓兩企業家被抓捕羈押56天,歷時兩年將獲國家賠償

● 在雲南昭通水富縣(現水富市)投資建廠的四川宜賓企業家劉幕昭和李平沒有想到,投資沒賺到錢不說,還引來牢獄之災。

● 歷經公司內部股權糾紛、法院裁決執行、警方介入抓人、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再到提出賠償請求並將獲得國家賠償,幾年時間裏,劉幕昭和李平的命運就像坐了一趟“過山車”。

今年9月11日,雲南省水富市人民檢察院作出〔2019〕第1號、第2號《刑事賠償決定書》:水富市人民檢察院就羈押劉幕昭、李平56天的行爲分別賠償17692.64元。

“人民檢察院還了我們清白,但是枉法者尚未得到追究,我們將繼續申訴控告。”李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他們正在通過合法途徑檢舉揭發和控告相關違法人員。

劉幕昭和李平近照。本文圖片 紅星新聞

〖上網追逃人員〗

企業家深夜被帶到派出所

67歲的劉幕昭和55歲的李平,原本是四川宜賓的“夫妻檔”企業家。雖離異多年,但因女兒的緣故,兩人仍是生意上的夥伴。

2012年,劉幕昭、李平在四川宜賓創辦了四川西南半壁文物有限公司(又稱西南半壁珍寶館),開始在宜賓經商辦企業,成爲宜賓小有名氣的民營企業家。

2014年上半年,劉幕昭經朋友介紹,投資控股了位於雲南省昭通市水富縣太平鎮“冷水溪”的水富縣天溪礦泉水公司,後更名爲雲南烏蒙山礦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烏蒙山礦泉水公司)。劉幕昭出任董事長,李平任法定代表人。雖然自收購礦泉水公司後內部糾紛就不斷,但在兩人經營下,企業和產品有了起色。

雲南烏蒙山礦泉水有限公司 羅敏攝

2017年4月14日,劉幕昭、李平因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雲南省水富縣人民法院傳票通知二人在水富法院第三審判庭開庭。此次系劉幕昭和李平將烏蒙山礦泉水公司股東餘某、餘某全起訴到水富縣人民法院。

當晚11點多,正在宜賓市南岸西區某小區家中準備休息的劉幕昭、李平聽到敲門聲,開門一看是轄區派出所民警。“民警告訴我們已被雲南水富縣公安局列爲網逃人員,派出所接到匿名電話報警。”李平回憶,23時40分左右,他們被帶到金沙江大道派出所等候水富警方處置。

四川宜賓翠屏區金沙江大道派出所當班出警民警餘輝出具的《抓獲說明》顯示:2017年4月14日22時25分許,派出所值班室接匿名羣衆電話舉報稱,發現該派出所轄區某小區6棟2單元1樓3號房屋內有上網追逃人員劉幕昭和李平。餘輝和值班同事胡偉立即趕到該房屋,發現房屋內確有劉幕昭、李平二人在家。

民警將二人帶至金沙江大道派出所作進一步覈實。經查詢公安網,劉幕昭、李平二人確爲2017年4月13日被雲南省水富縣公安局上網追逃人員。

雖然過去了整整兩年半,劉幕昭對當晚情形仍記憶猶新:“金沙江大道派出所通知水富警方來接人,水富警方讓金沙江大道派出所把人先送到宜賓看守所羈押。遭拒後,水富公安局凌晨派來一車多名特警……”

李平當即責問水富警方抓捕他們的依據,水富警方辦案民警通過金沙江大道派出所調取並打印、出示了水富縣公安局“水公(經)拘字〔2007〕1號”《拘留證》,顯示劉幕昭的在逃編號爲:T5305310079992017040001。“但是,這張當場從網上打出來的《拘留證》,時間卻是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李平至今仍覺得蹊蹺。

同年4月15日,劉幕昭、李平被雲南水富縣警方刑事拘留,分別羈押於水富縣看守所和永善縣看守所。

〖涉嫌職務侵佔罪〗

並不順利的偵查及移送審查起訴

劉幕昭、李平與烏蒙山礦泉水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糾紛由來已久,彼此之間均有訴訟。但是,劉、李二人沒想到自己會成爲“網逃人員”。

“我們是2017年4月13日被水富縣公安局‘上網’的‘逃犯’,而4月14日整整一天,我們都在水富縣人民法院開庭,期間沒有任何警方人員前來調查。而且警方有我們電話,在上網‘追逃’前,也無人聯繫我們。”李平至今無法理解水富警方白天不在水富法院抓捕他們,而是到深夜後由“羣衆報警”抓人。

水富縣人民法院傳票證實,當日劉幕昭、李平確實在水富開庭。送達被傳喚人李平的傳票載明“應到時間”爲:2017年4月14日15時。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網絡地圖發現,水富縣公安局和水富縣人民法院都在位於G85銀昆高速公路水富出口附近的高灘壩,兩者相距約780米。

網絡地圖顯示,水富縣公安局和水富縣人民法院相距約780米

後經水富縣人民檢察院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間,劉幕昭、李平在經營雲南烏蒙山礦泉水有限公司過程中,因股權多次轉讓、股權登記、資金使用等事宜與其他股東發生糾紛,公司股東以劉幕昭、李平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爲由,於2016年10月19日向水富縣公安局報案,該局於2016年12月1日以劉幕昭、李平涉嫌職務侵佔立案偵查。

劉幕昭、李平被刑事拘留後,水富警方於2017年5月10日又以兩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5月14日,水富警方以劉幕昭、李平涉嫌職務侵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請檢察院“批捕”;5月20日,水富縣人民檢察院以劉幕昭、李平涉嫌職務侵佔罪決定批准逮捕。

此後,雲南水富警方對於劉幕昭和李平的偵查及移送審查起訴並不順利。

2018年1月16日,水富警方偵查終結,以劉幕昭、李平涉嫌挪用資金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水富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2月9日,水富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當年6月11日補查重報。

〖股權轉讓糾紛〗

無法理解爲何會有“逃”的行爲

據劉幕昭回憶,得知自已被水富警方列爲犯罪嫌疑人後,曾於2017年2月21日主動到水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配合調查,但遭到拒絕。

成爲“網逃”前的2017年4月11日、12日,劉幕昭、李平連續接受雲南衛視採訪;4月13日,劉幕昭、李平在西南半壁珍寶館接待了重慶收藏家協會會長一行人的參觀交流。“以上活動,均有媒體公開報道,我們怎麼會有‘逃’的故意和行爲呢?”劉幕昭想不通。

水富市人民法院和水富市公安局大樓(遠處建築)。羅敏攝

劉幕昭和李平此番“牢獄之災”,源於烏蒙山礦泉水公司2015年的“股權轉讓”糾紛,甚至更早以前。根據劉幕昭的介紹和合同、法院文書等顯示,2015年2月2日,劉幕昭以600萬元價格向深圳市深沙貿易有限公司轉讓烏蒙山礦泉水公司30%股權。

同年4月9日,深圳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民權與劉幕昭、羅民權代替其妻弟羅國林與劉幕昭簽訂三方《股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深沙公司放棄收購劉幕昭的股權,轉由羅國林繼續收購,收購標的600萬元不變。

4月13日,深圳深沙公司另一大股東古玲(持股49%)委託廣東利人律師事務所劉陽律師給劉幕昭發來律師函,認爲羅民權未經深沙公司同意,利用職務便利擅自與劉幕昭簽訂“變更協議”,爲他人謀取屬於深沙公司的商業機會,給深沙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函告劉幕昭終止與羅民權、羅國林三方協議,否則追究法律乃至刑事責任。

在2015年2月2日劉幕昭與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民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深沙公司按約支付了首筆價款200萬元。古玲證實:羅民權以深沙公司名義將深沙公司持有的烏蒙山礦泉水公司30%股權轉讓給羅國林一事她並不知情,她也不認識羅國林。不僅如此,劉幕昭和李平至今都沒有見過羅國林本人。

〖女兒未寄出的信〗

重燃信心“相信法律會還公道”

此後,水富縣公安局分別對羅民權、羅國林所作的《詢問筆錄》顯示,羅國林系羅民權妻弟。作爲羅民權名下企業“廣州恆基文具公司”工人,羅國林並不具備以600萬元收購劉幕昭股權的實力。羅民權也承認股權的實際收購人是自己,而非羅國林,收購股權的錢由羅民權支付,羅國林沒出過一分錢。

劉幕昭、李平以及深沙公司股東古玲據此認爲,羅國林並非烏蒙山礦泉水公司股東。因此,劉幕昭、李平拒絕辦理工商註冊信息變更,也拒絕向公司其他股東移交公章。

2016年11月2日,羅國林以烏蒙山礦泉水公司股東名義,向水富縣人民法院起訴劉幕昭、李平和雲南烏蒙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請求法院支持將該公司30%股權變更至羅國林名下。(注:2017年9月18日,水富縣人民法院判決劉幕昭、李平敗訴。)

2016年12月22日,羅國林及烏蒙山礦泉水公司其他股東作爲申請人,向水富縣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即請求劉幕昭、李平將字樣爲“雲南烏蒙山礦泉水有限公司530600000****”的行政公章交給王澤蓮保管使用。水富縣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

2017年5月4日,水富縣人民法院向水富縣公安局“移送案件”:李平、劉幕昭拒不交出前述公章的行爲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移送水富縣公安局立刑事案件偵查。而此時,劉幕昭和李平已被水富縣公安局“抓獲”整整20天。

在剛被羈押期間,李平實在想不通,質疑水富縣警方以刑事手段插手企業經濟和合同糾紛,她感到緊張又恐懼。直至後來獲釋後回家看到女兒未寄出的書信,才又重燃“相信法律一定會還自己公道”的信心。

〖兩人被釋放〗

檢察院撤銷原批捕決定

2017年5月20日,水富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劉幕昭、李平批准逮捕時,兩人已被水富警方刑事拘留35天。

劉幕昭、李平被批捕19天后,即2017年6月9日,水富縣人民檢察院發現對劉幕昭、李平批准逮捕決定不當,遂撤銷原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將兩人釋放。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據劉幕昭回憶,在二人被釋放時,水富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分別趕到水富縣、永善縣看守所,要求劉幕昭、李平在《取保候審通知書》上簽字,遭到拒絕。此後,水富縣公安局和水富縣人民法院仍將劉幕昭、李平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取保候審”掛上網。

2018年1月16日,水富縣公安局再次以劉幕昭、李平涉嫌挪用資金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報水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7月16日,水富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水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劉幕昭、李平不起訴。

〖錯誤羈押〗

兩人將分別獲賠17692.64元

2018年8月20日,劉幕昭、李平以被錯誤羈押56天爲由,向水富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三項賠償請求:1、因錯誤逮捕導致賠償請求人被羈押56天所產生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5945.44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3、爲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劉幕昭展示刑事賠償決定書

水富市(原水富縣)人民檢察院“水檢二部賠決〔2019〕1號、2號”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因原案受害方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水富縣人民檢察院待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申訴複查決定後,於2019年7月15日分別受理劉幕昭、李平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並於2019年7月18日決定立案辦理。

水富市人民檢察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劉幕昭、李平採用逮捕措施後,又對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水富市人民檢察院認爲賠償請求人劉幕昭、李平提出的請求賠償被羈押56天賠償金理由成立,水富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支持。對於賠償請求人劉幕昭、李平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相關訴求,因無證據事實依據,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

2019年9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賠償金按照2018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人民幣315.94元計算,賠償請求人劉幕昭、李平被羈押56天。水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向劉幕昭、李平分別支付賠償金17692.64元。

“獲得國家賠償,證明自身清白,我們才走完了第一步。接下來,我們還將對我們錯誤羈押中涉及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爲提出控告,並就我們近年來遭遇的違法犯罪行爲進行檢舉揭發。”李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警方〗

按上級要求水富警方不回應

11月5日上午,雲南省水富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劉幕昭、李平的不起訴決定和刑事賠償決定書確實是水富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但是目前賠償金尚未支付到位,國家賠償金由財政給付,很快將會支付給賠償請求人。

此後,紅星新聞記者先後前往水富市公安局和水富市委宣傳部,就劉幕昭、李平反映的涉及水富市公安局的相關情況進行求證。

水富警方相關人員表示,經請示水富市公安局領導後將聯繫當年辦案人員,對劉幕昭、李平反映的相關問題進行回應。

11月6日下午,水富市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表示,經請示上級雲南昭通市公安局,昭通市公安局不同意水富市公安局就劉幕昭、李平反映的相關問題接受採訪。

(原題爲:《四川兩企業家被抓捕羈押56天 歷時兩年將獲國家賠償》)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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