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21时许,泸西巡特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辖区公园附近河沟里,有人电鱼,请民警前去处理。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了该公园附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巡逻找寻,民警终于寻着光源找到了电鱼的人。经询问得知:一家三口在家无聊,便自制了简单的电鱼器,带着妻子和儿子来河沟里电鱼玩,所捕的一些鱼虾用来自己食用。殊不知,即使在河沟里电鱼也是违法的。

了解情况后,民警首先对李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随后经民警查看,李某一家电的鱼为数不多,经请示渔政部门后,对李某作出没收电鱼工具处理,并将鱼放生河沟。

蜀黍有话说

电鱼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对自身也造成危险。任何心存侥幸、为贪图口腹之欲而肆意妄为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敬请广大群众深刻吸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教训,善待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切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电鱼。

普法时间

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其行为都将涉嫌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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