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娃 丈夫愤而起诉索赔偿

十年前,李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2014年王女士生下一子,就在全家都沉浸在新生儿的喜悦中时,李先生却遭遇了晴天霹雳。在李先生为新出生的儿子办理户口的途中,收到王女士抱着儿子离家出走的消息,李先生调查后发现“儿子”竟是妻子婚内出轨的私生子,知道真相后李先生怒将妻子告至法院,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李先生的部分诉求,判决王女士向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私生子”的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6万元。

妻子生子后蹊跷出走

2005年,李先生从桂北老家到南宁打工时与王女士认识相恋,然后两人在南宁市内同居生活,2006年生下一女李小红(化名)。生育了女儿后2008年补办了结婚登记,但李先生发现妻子很少照顾女儿,对女儿总是不闻不问。李先生婚后经常外出跑业务,与妻子因为聚少离多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女儿三岁时,两人还曾经闹过离婚。但是两家的父母都不同意他们离婚,所以就一直拖着没离婚。2014年2月,两人生下儿子李小刚(化名),儿子刚刚满月没多久,李先生回老家办理李小刚的户口手续,却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说妻子抱着儿子离家出走了。李先生赶回来后,去到妻子娘家找岳母及小妹等了解情况,后来王女士的小妹告诉他,在2014年年前曾有一个姓周的男子跟他的父亲一起去到王女士家说要找王女士,并称已经跟王女士在一起几年了,王女士的小妹说“我姐已经结婚,并已经有一个8岁多的小孩了。”姓周的男子还不相信王女士欺骗了他。李先生开始怀疑儿子并非其所亲生,猜想妻子突然离家出走也是因为姓周的男子打电话给她追问儿子到底是谁亲生的,她害怕婚内与他人生子的“丑事”被揭发才会想要抱着孩子走。后来李先生跟王女士家人说要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王女士也同意了。2014年3月,梁女士在做完亲子鉴定后抱着儿子打车走人,之后便下落不明。后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李先生与李小刚无亲生血缘关系

起诉妻子赔偿损失

李先生得知真相后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深深伤害了自己和家人,王女士不忠于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常年与他人同居,并生下私生子,李先生在该非婚生子出生前后履行了丈夫大量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精力,但在鉴定结论出来后,犹如晴天霹雳给其沉重的打击,使其痛苦万分,精神恍惚,饱受折磨,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世俗眼光。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婚姻关系,并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怀非婚生子孕期李先生所支付的营养补助费3万元,住院生产手术费3千元,DNA鉴定费3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8.6万元。

妻子有过错被判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王女士对李先生隐瞒该事实,导致李先生误对李小刚进行了抚养。经亲子鉴定确认李先生与李小刚无亲生血缘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应由王女士携带抚养,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并赔偿李先生支出的营养补助费5千元,垫付的医疗费3千元、鉴定费3千元,共计6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2.6万元。对于两人婚生女李小红法院判由原告李先生携带抚养并由被告王女士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

法官点评: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有一子,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姻无过错方主张有过错方予以赔偿精神怃慰金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发现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的道德力量。

(邕宁区法院 粟少清 池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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