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一審判決書, 2018年5月31日8時許,被告人張立與其僱傭的薛元(被害人,男,歿年50歲)、張某某、趙某某在瀋陽市遼中區蒲東街道房身地村遼東鑄造廠幹活時,被害人薛元不慎墜入廠房一深坑內。瀋陽市中院一審認爲,鑑於本案發生在被害人不慎墜入深坑昏迷的情況下,被告人張立的行爲,主觀上系間接故意。

(原標題:一審因從輕處罰引發爭議工人掉深坑被老闆活埋案二審)

新京報快訊 今天(11月7日),工人掉深坑被老闆活埋案二審開庭。此前,該案因被害人死因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等因素,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引起爭議。

根據一審判決書, 2018年5月31日8時許,被告人張立與其僱傭的薛元(被害人,男,歿年50歲)、張某某、趙某某在瀋陽市遼中區蒲東街道房身地村遼東鑄造廠幹活時,被害人薛元不慎墜入廠房一深坑內。

張立隨即駕駛剷車鏟推兩車沙土填入坑內,將薛元掩埋,致被害人薛元在乙醇(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鈍性外力作用引起嚴重胸、腹部損傷、顱腦損傷,以及泥沙堵塞呼吸道、掩埋壓迫胸腹部引起機械性窒息,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此後,被告人張立離開現場,並與張某某、趙某某等人串通隱瞞事實真相。

瀋陽市中院一審認爲,鑑於本案發生在被害人不慎墜入深坑昏迷的情況下,被告人張立的行爲,主觀上系間接故意。考慮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量對被告人張立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文中張立、薛元均爲化名)

韓佳鵬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俊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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