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接4000萬監管重罰申請複議無果,金元證券保薦的雅百特造假案以維持原判終結。

證監會3月30日發佈對金元證券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提到,金元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能盡勤勉義務,出具了不實覈查意見,六大申訴理由均不成立,故維持沒收業務收入1000萬元,罰款3000萬元的決定。同時,證監會對主辦業務人員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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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金元證券控股股東首都機場98億底價出讓控制權,一度引來行業關注,公司整體估值爲130億元。

金元證券六大申訴理由均遭駁回

監管處罰事出金元證券對雅百特的財務顧問業務。

2015年2月10日,金元證券成爲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並在借殼完成後,承擔持續督導的責任,先後出具了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以及相關專項覈查意見,陳綿飛與李喜爲項目主要負責人及簽字主辦人。金元證券就雅百特借殼上市獨立財務顧問項目收取各項費用總計1000萬元。

2015年,雅百特虛構巴基斯坦木爾坦項目,虛增營業收入2.02億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50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47.09%;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2.61億元,相應虛增當期利潤6855.8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21.57%。而金元證券出具的督導意見,與事實不符。

證監會於2019年7月認定,金元證券在擔任雅百特重組財務顧問期間,未能勤勉盡責,出具了不實的核查意見,故對其行政處罰。

金元證券隨後在複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中提出了6大理由:一是金元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已盡職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二是申請人未發現雅百特財務造假系客觀條件限制;三是本案業務收入認定不當;四是本案事實認定有誤;五是本案法律適用不當;六是本案的處罰未考慮其他中介機構對申請人履職的影響因素。

2020年3月30日,證監會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一一作出了駁斥。

一是對於督導義務。證監會指出,首先《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工作底稿中僅有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其次,雅百特2015年銷售貨物收入佔比大幅上升問題,金元證券未作覈查。最後,木爾坦項目專項覈查中,金元證券未取得項目工程承包合同,未向總包方開展覈查工作,在赴巴基斯坦現場覈查中未走訪項目現場,僅通過照片完成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的結論。

2016年,由於擔心木爾坦存在戰亂等安全問題,金元證券等中介機構覈查人員未前往木爾坦覈查該項目,而是委託申萬宏源周某前去現場。不過事後證實,周某現場所拍到的核查照片也是造假,其也因此被中證協紀律處分。

二是對於未能發現造假。證監會表示,中介機構應充分、審慎地開展覈查工作,不能以客觀困難爲由,放任持續督導工作流於形式。證監會雖然認同雅百特所涉造假事項確有一定隱蔽性,但同時指出,該情形不單獨構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

三是收入認定。證監會認爲,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規定,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取得覈准後實施重組的工作和申報後的持續督導工作都是獨立財務顧問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應當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相應罰款。

四是在事實認定。證監會提出,金元證券通過雅百特的協調、安排取得《確認函》,金元證券並非直接從第三方獲取,沒有保持必要的審慎。

五是法律適用。證監會指出,《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屬於不完全列舉,在從事財務顧問業務過程中製作、出具的文件,屬於《證券法》所規定的文件範圍內。

六是其他中介機構履職。證監會認爲,其他中介機構在覈查過程中是否違法是其他案件的違法線索,與本案的處理無關。

證監會經查明,金元證券在雅百特業務操作中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覈查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爾坦項目的專項覈查意見》等文件存在虛假陳述。根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70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即決定沒收申請人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在發佈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認定,陳綿飛、李喜作爲項目簽字主辦人和持續督導期間負責人,維持對兩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此前2018年12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就投資者訴雅百特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未含金元證券)作出過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有媒體報道,2019年11月,六名投資者訴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六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其中一案撤訴。

控股股東98億底價欲出讓控制權

遭遇處罰後不到半年時間,控股股東首都機場集團宣告掛牌轉讓金元證券股權,底價爲98億。

2019年12月27日,北交所官微發佈一則股權轉讓信息,中國民用航空局旗下首都機場集團公司掛牌轉讓其所持有的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元證券)30.68億股股份(佔總股本的76.12%股權),轉讓底價爲98.41億元,公司估值129.28億元,轉讓價格約爲3.2元/股。

掛牌信息顯示,標的企業金元證券成立於2002年8月,註冊資本40.31億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總資產165.09億元,淨資產68.05億元,淨資本58.01億元,營業收入11.77億元,淨利潤1.57億元,同比下降24.95%。

據悉,金元證券管理總部位於廣東省深圳市,擁有3家子公司、11家分公司、54家證券營業部,營業網點覆蓋國內19個省市。

在金元證券股權結構方面,轉讓方首都機場集團公司持有標的企業76.12%的股份,爲公司控股股東。也就是說,此次首都機場是全部出清金元證券股權,也意味着此次股權轉讓如果成功,金元證券控制權將變更。

其餘股東深圳市潤隆樂華投資有限公司、江蘇東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黃埔龍之泉實業有限公司、海口市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和廈門科華偉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標的企業的股份分別爲8.19%、6.2%、4.71%、3.54%和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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