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 3月30日,深圳證監局公佈對長江證券深圳分公司的行政監管措施。

處罰決定包括三方面內容:分別是下屬部分營業部對異常交易監管不到位,個別經紀人存在違規代客理財,且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任多家公司法人、股東或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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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客戶委託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財一直是證券業的禁止事項,但違規現象卻屢屢出現,對員工代客炒股行爲管理不嚴,常常導致券商主體或是相關當事人被處罰。而其他兩項違規導致監管處罰,卻較爲少見。

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嚴格加強證券異常交易監管,對拉抬打壓股價、虛假申報等證券異常交易行爲,會採取發送日常監管函等監管辦法。"對異常交易監管要求傳達執行不到位,或是長江證券深圳分公司被監管處罰的原因。"有業內人士分析稱。

經紀人違規代客理財、違規兼任被罰

公告顯示,長江證券深圳分公司下屬營業部異常交易監控分析不到位,個別經紀人存在違規代客理財的情況,且在經紀人合同有效期間,擔任多家公司法人、股東或高管,營業部對此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防範和監控,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三十七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深圳證監會處罰原因還包括經紀人合同有效期間,擔任多家公司法人、股東或高管這一違規行爲。

針對以上行爲,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長江證券深圳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加強對所轄營業部的管理監督職責,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嚴格監控賬戶異常交易行爲,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轄營業部證券經紀業務規範運營。

從業者代客理財受嚴格監管

因爲證券投資交易的特殊性,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行爲一直受到嚴格監管,並且直接寫入法條。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些年以來,投資市場從業人員違規理財問題屢屢發生。一方面,有少數從業人員以知悉內幕消息、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或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獲取客戶信任,從而私下代客交易或理財。另外一方面,也存在客戶以給予報酬或約定收益分成的形式,主動誘導從業人員代理賬戶等情況。

代客炒股屢禁不止

私下代客交易或理財,賺錢了皆大歡喜,但多數情況下炒虧了就會出現客戶糾紛。儘管證券行業對證券營業部員工代客炒股、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爲嚴令禁止,但還是經常會有營業部因員工代客炒股而受到處罰。

例如,2019年5月17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高榮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高榮華作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的行爲。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依法對高榮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19年1月14日,福建證監局發佈警示函稱,九州證券福建分公司經紀人王麗光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資金查詢,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等行爲。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經紀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今年2月24日,廣東證監局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南海分公司(下稱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前投資總監胡劍峯因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利用他人證券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被廣東證監局給予警告,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罰沒合計8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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