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的,婚前財產或者離婚後一方又新增的財產利益均不能納入擔保財產範圍,債權人的權益此時也就無法獲得最充分的保障。但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的另一方簽字僅代表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行爲的確認,離婚後無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只要滿足一定的前提,離婚後一方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提供擔保,離婚後可否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擔保合同中籤字,即代表雙方均認可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的事實。但如果夫妻一方僅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離婚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內承擔有限的清償責任。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的,婚前財產或者離婚後一方又新增的財產利益均不能納入擔保財產範圍,債權人的權益此時也就無法獲得最充分的保障。若夫妻雙方均在協議中明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便是離婚後,債權人對於夫妻任意一方都還享有請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權利,就拓寬了債權人請求實現債權的路徑還加提升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提供擔保,離婚後可否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

但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的另一方簽字僅代表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行爲的確認,離婚後無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只要滿足一定的前提,離婚後一方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提供擔保,離婚後可否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

1、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存款分割,無共同債權分割,無共同債務分割”;

2、案涉利益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3、擔保協議上夫妻另一方未作爲擔保的當事人出現。

文丨周文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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