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为子愁 子不为父忧,父子二人对簿公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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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甲系被告罗某乙之父。被告罗某乙于2004年建房,房屋主体完工后,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安装了门窗、雨棚、修建了厕所、圈房、灶房等,并在该房中居住。因原告与儿媳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7年10月搬离,现原告居住于他人的老房屋(瓦房)中。原告罗某甲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为其装修房屋的材料、工程费12,800元;2、判决被告归还其侵占的1.5亩用材林;3、要求被告偿还救治费用12,500元(抽血500ML)。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其1.5亩林地,但并未举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第1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救治费用12,500元(抽血500ML)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年幼时受伤,原告理应救助,其救助行为系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不能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救治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装修房屋的材料、工程费12,8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修建厕所、雨棚等系出于自愿,双方并未约定价款,同时原告也在该房屋中居住了十多年,因与儿媳关系不睦才选择搬离,但原告确无为被告建房或装修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原告现已年高,离家后生活、居住情况堪忧,故法院酌情支持由被告补偿原告安装门窗、修建厕所、雨棚等的费用2,000元。

法官建议:被告虽对原告安装门窗、修建厕所、雨棚等做出补偿,但并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原告得此补偿也并非长远之计,原告育有子女四人,可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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