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平时用它代步,经销商说我的这个车不用挂牌,我就当它是‘老头乐’……”

潍坊寒亭区检察院在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危险驾驶案件后,对被告人慈某某进行依法讯问核实案件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慈某某很委屈的说出了上述话。

检察官陈虎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轿车,在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7.98mg/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慈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慈某某虽然系自首,且愿意认罪认罚,但仍因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被法院判处拘役和罚金。

那么,目前市面上常见的“老头乐”一类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上述法规,“老头乐”一类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那么这种电动低速四轮车是否可以归类为普通电动自行车呢?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要求符合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限制条件。

而市面上常见的所谓“老头乐”,其速度、质量都远超这个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一旦驾驶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就很容易因为驾乘机动车辆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动车辆已不再是遥不可及,而这种“老头乐”一类的电动低速四轮车更因其简单、方便、价格低廉等因素受广大老年人喜爱。虽然对该类车辆的管理目前仍尚处法律模糊地带,但是该类车辆为机动车辆已成事实。

统计表明,近5年来,涉及电动低速四轮车的交通事故致死达1.8万人!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要:清醒认识这种电动低速四轮车是机动车,并不可以随意上路。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丨寒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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