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
  • 01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 02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 03 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期間,分配給832個貧困縣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整合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財農〔202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等三項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我們對2017年發佈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2號)、《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農〔2017〕4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三個辦法及《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農〔2019〕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3.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5.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6.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促進農業生產、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益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農業農村部負責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生產發展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落實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覈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已作爲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爲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徵(佔)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佔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二)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三)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旱作節水農業、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農機深松整地、基層農技推廣改革與建設、良種良法技術推廣等方面。

(四)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高素質農民培育計劃、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等方面。

(五)農業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奶業振興行動和畜禽健康養殖、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信息進村入戶等方面。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按支出方向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爲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爲指導性任務。政策任務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三)貧困地區因素,包括國家級貧困縣數量以及“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情況等。

(四)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資金整合、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和政策實施效果。

實行項目管理或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任務量較少的計劃單列市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

第十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爲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任務清單主要包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工作任務清單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生產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覈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爲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覈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期間,分配給832個貧困縣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整合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爲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覈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爲約束性任務。根據上年度資金規模(90%)、基礎資源(10%)等因素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規模×(上年度資金規模佔比×90%+基礎因素×10%)。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

——農機購置補貼。爲約束性任務。根據基礎資源(15%)、政策任務(6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上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量、補貼資金需求等。對測算後資金安排超過實際需求的省份,對超額部分進行扣減,按比例用於彌補有缺口省份資金需求。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15%+政策任務因素×60%+貧困因素×5%+績效係數×20%)

——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支出。約束性任務: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按每個試點縣實施定額補助;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按任務面積實施定額補助。指導性任務:包括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旱作農業、農機深松整地、基層農技推廣改革與建設等政策任務。主要根據基礎資源(35%)、政策任務(4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面積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創建縣數量、旱作節水農業推廣面積、承擔農機深松作業任務面積、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項目縣數量、特聘農技員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縣數量×定額補助金額+良種良法技術推廣任務面積×定額補助金額+∑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35%+政策任務因素×40%+貧困因素×5%+績效係數×20%)

——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約束性任務: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按照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規模規定的比率進行補獎。指導性任務: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高素質農民培育計劃等政策任務。主要根據基礎資源(35%)、政策任務(4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納入農業農村部門名錄的家庭農場數量、縣級及以上示範合作社數量、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面積、高素質農民培訓數量等因素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規模×補獎比率+∑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35%+政策任務因素×40%+貧困因素×5%+績效係數×20%)

——農業產業發展支出。約束性任務: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按照每個優勢特色產業集羣培育工程項目實施定額補助;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包括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按每個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產業強鎮實施定額補助。指導性任務,包括奶業振興行動和畜禽健康養殖、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信息進村入戶等政策任務。基礎資源(35%)、政策任務(4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優質高產苜蓿基地任務面積、“糧改飼”任務面積、標準化養殖場改造任務數量、畜牧良種補貼任務數量、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數量、信息進村入戶實施村數量等因素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優勢特色產業集羣培育工程項目創建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認定)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農業產業強鎮創建(認定)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農業產業發展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35%+政策任務因素×40%+貧困因素×5%+績效係數×20%)。

注:績效係數=(某省績效評價分×任務數或任務資金量)/∑(各省績效評價分×各省任務數或任務資金量)

附件3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農業資源養護、生態保護及利益補償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落實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覈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耕地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東北黑土地保護及保護性耕作、耕地輪作休耕等農業結構調整、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等方面。

(二)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漁業增殖放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試點等方面。

(三)草原保護利用獎補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予以補助獎勵。

(四)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於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的其他重點工作。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牧民、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第三章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按支出方向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漁業水域面積、漁船數量、農業廢棄物資源量等,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爲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漁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爲指導性任務。政策任務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三)貧困地區因素,包括國家級貧困縣數量以及“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情況等。

(四)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資金整合、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和政策實施效果。

實行項目管理或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任務量較少的計劃單列市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

第十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爲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任務清單主要包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工作任務清單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覈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爲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覈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期間,分配給832個貧困縣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整合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爲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覈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耕地資源保護支出。約束性任務: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及保護性耕作,其中對每個黑土地保護利用項目縣實施定額補助,對實施保護性耕作試點的地區按照試點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輪作休耕等農業結構調整,根據輪作休耕面積、補助標準以及承擔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等特別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特別試點任務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定的試點任務。指導性任務: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根據基礎資源(35%)、政策任務(4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化肥減量增效實施項目縣數量、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取土化驗與田間試驗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黑土地保護項目縣數量×定額補助金額+保護性耕作試點面積×試點補助標準+輪作面積×補助標準+休耕面積×補助標準+承擔特別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35%+政策任務因素×40%+貧困因素×5%+績效評價係數×20%)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約束性任務: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分爲一次性補助和過渡期補助,其中一次性補助根據退捕漁船數量、補助標準測算,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過渡期補助根據績效評價情況測算。指導性任務:漁業增殖放流,根據基礎資源(35%)、政策任務(40%)、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適宜放流水域面積、水生生物保護區面積、水生生物保護區數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動物物種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退捕漁船數量×一次性補助標準+ 績效係數×過渡期補助資金規模+漁業增殖放流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35%+政策任務因素×40%+貧困因素×5%+績效評價係數×20%)

——草原保護利用獎補支出。爲約束性任務,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根據禁牧面積、草畜平衡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本輪獎補政策到期後,資金測算補助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新一輪政策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禁牧面積×補助標準+草畜平衡面積×補助標準

——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約束性任務:畜禽糞污綜合治理,整縣推進項目按照不同檔次豬當量整縣推進數量和相應定額補助金額測算,非整縣推進項目按照基礎資源因素(75%)、貧困地區(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規模養殖場設計存欄量等。秸稈綜合利用,根據基礎資源因素(70%)、政策傾斜因素(10%)、績效評價因素(20%)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稈總量等,政策傾斜因素包括重點難點地區等。指導性任務:廢舊地膜回收利用,根據廢舊地膜回收利用面積(80%)、績效評價因素(20%)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畜禽糞污綜合治理整縣推進項目相應檔次豬當量縣數×定額補助金額+畜禽糞污綜合治理非整縣推進項目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75%+貧困因素×5%+績效係數×20%)+秸稈綜合利用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70%+政策傾斜因素×10%+績效係數×20%)+廢舊地膜回收利用資金規模×(廢舊地膜回收利用面積佔比×80%+績效係數×20%)

附件5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重點動物疫病國家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建立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動態調整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適時開展評估並做出調整。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政策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財政部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農業農村部負責動物防疫的行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動物防疫方面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落實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覈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 強制免疫補助。主要是用於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淨化、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方面。

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後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採購,財政直補;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採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二) 強制撲殺補助。主要是用於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爲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

(三)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於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爲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四)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動物防疫的其他重點工作。涉及重大事項調整或突發動物疫情防控,經國務院或有關部門批准後,補助經費可用於相應防疫工作支出。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七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支出方向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數據因素,包括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補助標準、地區補助係數等情況,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爲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爲指導性任務。政策任務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三)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資金整合、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家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範圍、畜牧飼養量和各省份申請文件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實施指導性意見,細化管理要求。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將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爲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十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省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需求數量及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強制免疫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動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 強制撲殺補助根據實際撲殺畜禽數量,按補助標準據實結算,實行先撲殺後補助,半年結算一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向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分別報送本省上一年度9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當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間的強制撲殺實施情況,以及各級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情況,作爲強制撲殺補助經費測算依據。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任務清單主要包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發的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動物防疫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覈實補貼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爲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覈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或區域績效目標,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爲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覈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佔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強制免疫補助。爲指導性任務。根據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係數測算,其中強制免疫補助標準和地區補助係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某類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係數

——強制撲殺補助爲約束性任務。根據強制撲殺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地區補助係數測算,其中撲殺補助標準和地區補助係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強制撲殺某類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地區補助係數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爲指導性任務。根據基礎資源(5%)、政策任務(75%)、績效評價(2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生豬養殖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量、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5%+政策任務因素×75%+績效係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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