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津雲關注]羈押5611天后他被改判無罪,女兒:想到父親回來了,就激動地發抖

津雲新聞記者 郭強

16年前,河南民權縣2名孩童因“毒鼠強”中毒致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爲兇手,曾被判3次死緩1次無期。在羈押5611天后,吳春紅於今日改判無罪。

視頻連線宣判無罪

4月1日,吳春紅的兒子吳雲磊乘坐河南民權縣法院的車,前往關押吳春紅的浙江金華監獄,接父親回家。因爲是在監獄宣判,家屬無法進入宣判現場,宣判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在宣判吳春紅無罪時,當事人吳春紅特別激動。”吳春紅的再審辯護人李長青說,當時他泣不成聲,說不出完整的話,只對法官和各方的努力一個勁兒地道謝。

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顯示,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並與在案部分證據印證一致。但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其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該判決書稱,自2004年11月19日被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吳春紅共做過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訊問時,吳春紅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訊問時,吳春紅翻供。

吳春紅自偵查階段翻供後,始終不供述犯罪,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其原一審時的辯護人也曾反映見到吳春紅身上有傷。但該案件再審期間,部分偵查人員稱沒有刑訊逼供。

該判決書顯示,從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訊問時,吳春紅開始供述犯罪,該次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地點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機關的提訊證未記載當天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吳春紅進行提訊。對此問題,再審期間,偵查人員解釋稱當時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辦公室訊問的。同時,偵查機關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訊問吳春紅的錄像,該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訊室,而且在錄像中,吳春紅供述時,訊問人員也未做記錄,而是拿着一份已經記好的筆錄。本案卷中還有一份在押人員體表檢查表,內容爲空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撤銷本院((2009)豫法刑四終字第0009號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中級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7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

在無罪釋放後,吳春紅和家人將乘坐河南民權法院的汽車,返回闊別16年的家。

女兒收拾好房子 等父親回來

雖然心理預期父親會被改判無罪,但女兒吳莉莉在聽到宣判結果後,仍然很激動,眼淚不受控制地往外流,“一知道父親被改判無罪了,恨不得現在就飛過去把他帶回家,一分一秒的等待都是煎熬。”

吳莉莉在民權縣爲父母租了房屋,爲父親買好了新被子等生活用品,迎接父親回家。“老家房子基本已經荒廢了,在縣城邊上的這套房子,共三個居室,也方便我們一家人團聚。”

“父親應該明天能到家,回來後打算帶他去醫院做身體檢查,先把身體調理好,今後我們會多花時間陪伴父親,讓他過得開心一點。”吳莉莉告訴記者,她的母親今天也將從廣東返回,全家人將一起等着她父親回來團聚。

“父親回來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抱抱他。”吳莉莉告訴記者,她已經一年多沒有見到父親了。從昨天開始,就激動地沒睡好,想到父親回來了,就激動地發抖。

吳莉莉表示,在今後的時間裏多陪陪父親,珍惜一家人團聚的日子。也會讓他和外面的世界多接觸下,儘快地適應社會。“後續將會跟律師商定,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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