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無奈,記者下午又到了邢臺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路主任說沒聽說過沙河電廠發生過這個事故,讓記者留下該事故的具體信息和記者的聯繫方式,表示調查結果出來後會儘快給予記者答覆。經記者初步調查,此事故發生後,沙河電廠並沒有及時上報當地安監部門,並由安監部門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公佈於衆,而是刻意隱瞞,私自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此行爲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原標題:河北邢臺“沙河電廠”涉嫌一人死亡安全生產事故瞞報 應急管理局監管缺失?

本刊記者 葛燕楠

近日,本刊接到羣衆舉報稱:9月27日上午十點左右,河北建投沙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沙河電廠”)發生一起一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並故意瞞報。爲此,記者前往實地進行調查採訪。

河北建投沙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沙河電廠”)

接到舉報後,記者首先來到死者所在的村莊走訪了幾個村民和鄰居。據調查證實,死者名爲陳慶奎,男,68歲,邯鄲武安市邑城鎮溪家莊人,在沙河電廠所屬的外包工隊上班。9月27日上午十點左右,陳慶奎正在施工時,從搭的架子上摔了下來,隨後送到沙河縣醫院,頭部縫了四五針,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沙河電廠相關負責人和死者家屬私下達成協議,給家屬私自賠償並了結此事。

死者陳慶奎的家

10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沙河電廠,經門崗聯繫後該廠辦公室人員和政工部門李主任來到大門口接見了記者,當記者問及這個事故時,他們均表示不清楚,從來也沒聽說過這個事情。記者表示要見電廠廠長或領導瞭解情況,李主任說領導去外地出差了,沒在廠子裏,並說要接受採訪得先去宣傳部報道後纔行。於是記者離開了沙河電廠,去了沙河市人民政府宣傳部,宣傳部辦公室人員說記者採訪不用來他們這裏報道,直接去採訪相關部門就行。

記者隨即來到了沙河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接見了記者,得知記者來意後,局長說沙河電廠屬於邢臺市應急管理局直接監管,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無奈,記者下午又到了邢臺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路主任說沒聽說過沙河電廠發生過這個事故,讓記者留下該事故的具體信息和記者的聯繫方式,表示調查結果出來後會儘快給予記者答覆。

邢臺市應急管理局

隨後幾天時間,記者多次給邢臺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路主任打電話詢問事故調查結果,但均無音信,最後辦公室人員說這個事故已經移交到政策法規科了,給記者說了政策法規科王科長的電話,記者打了兩次均未接通。11月1日,記者再次來到邢臺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科辦公室人員說王科長下縣了不在單位,記者又撥打了王科長的手機但一直無人接聽。

10月31日上午11點左右,記者又來到死者陳慶魁的家,見到了死者的女婿和女兒,當記者說明來意後,陳慶奎的女兒和女婿都支支吾吾地說:“老人是因爲心臟病在家病死的。”當記者問到是在哪家醫院進行搶救的,他們說:“沒有上醫院,在家就已經死了。”

10月31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沙河電廠,在門崗處記者撥打該廠政工部門辦公室和其他部門電話均無人接聽,後來有一個固定電話給門崗打來問詢記者的情況後掛斷,記者要求進入廠子,門崗說:“他沒說讓你進!”

沙河市衛生健康局

爲了證實陳慶奎的死因,記者前後三次到沙河市人民醫院,兩次到沙河市衛生健康局調查事情真相。11月1日下午三點,記者再次來到沙河市人民醫院,劉副院長和急診科王主任接受了記者採訪。王主任拿來了急診記錄,介紹說:“9月27日,沙河電廠的病人是他們自己用車送來的,屬於院外死亡,但是我們還是對他進行了急救。死者是陳慶奎,64歲,入院時間是上午10點55分,停止搶救時間12:20。”劉副院長又說:“沙河市應急管理局前兩天來調查過陳慶奎的死亡原因。”沙河市人民醫院所提供的就診記錄顯然與死者家屬所說的話相互矛盾。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死者家屬在人生死攸關的大事上“說了謊”?記者不得而知!

截止發稿前,記者聯繫沙河電廠李主任,李主任給了記者電廠宣傳部李部長的電話,記者打電話又聯繫了李部長,李部長說沒在沙河電廠工作。記者又和李主任打電話,李主任說她不知道情況,也沒有這個事情。記者再次聯繫邢臺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科王科長,因多次打電話王科長拒接,記者只好發了短信問詢事故調查結果,王科長回覆短信說:“正在按規定覈查。”

沙河市人民醫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記者初步調查,此事故發生後,沙河電廠並沒有及時上報當地安監部門,並由安監部門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公佈於衆,而是刻意隱瞞,私自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此行爲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應急管理局何時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隱瞞不報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懲處?死者家屬所說的死亡原因爲何和沙河市醫院的就診記錄相悖論?沙河電廠主要負責人爲何對記者避而不見?應急管理局對此次安全事故爲何要故意迴避並推脫責任?這其背後究竟隱藏了什麼?

對此,本刊將繼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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