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鮑毓明涉嫌性侵案:不完美的世界,爲何要求完美受害者?)

4月12日,財新網刊發報道《高管性侵養女事件疑雲》,報道從性侵嫌疑人鮑毓明角度講述這一事件。其中潛藏的一個觀點便是,指出李星星並非如此前報道中所謂的那般“無辜”或毫無自我意識。《財新》記者還根據鮑毓明所提供的李星星發給他的信息,指出後者對鮑也存在愛戀,因此也就佐證了鮑毓明自始至終所強調的、他與李星星之間是“戀愛關係”,故不存在性侵一說。

報道刊發後,引發極大爭議。4月13日晚間,財新網發佈官方聲明,稱報道確有採訪不夠充分、行文存在偏頗之處,已在當日撤回報道。

近幾年,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涉及性騷擾、性侵和強姦等社會事件頻發,使這一始終存在又總隱在陰影中的行爲,一再出現在公衆視野之中。與其說鮑毓明事件是特例,不如說它其實只是這一系列層出不窮事件中又一個令人悚然的典型。而圍繞着此次事件所產生的無論是關於鮑毓明,還是遭到性侵的女孩的言論、行爲和形象的言論之中,也再次呈現出某種我們之前反覆見到的摩擦、分歧和曖昧。

對受害女孩李星星的關注,除了哀其不幸之外,圍繞着她的遭遇也出現了諸多質疑。尤其是對某種“完美受害者”的想象,將她推到輿論中心,遭受着檢驗,也遭受着二次傷害。這悄無聲息地轉移着涉事者鮑毓明的責任,也映射着潛藏在性騷擾、性侵和強姦之後的性/別文化、制度以及其意識形態內的種種問題。

1

看似私人的“性”:

背後有着複雜的權力關係

《財新》報道所引起的質疑和批評,最終以其發佈道歉且撤稿聲明完結。但也以《財新》這篇報道爲典型,我們在網絡以及社會場域的討論中發現,這樣質疑受害者的觀點和聲音層出不窮。尤其在這樣的性騷擾和性侵事件中,許多人更是拿起放大鏡來檢驗受害者的一言一行,而只要發現有任何的前後矛盾、侷限或是與事實有出入,便懷疑和指責受害者可能存在“仙人跳”或是爲了諸如金錢、利益等目的而設計陷害了

(男性)

犯罪嫌疑人。

這些對“完美受害者”的想象,背後所潛藏着的正是我們生活其中,但又常因其無聲無息而難以察覺的性/別制度與意識形態中的種種機制和問題。在諸如女性主義人類學家蓋爾·魯賓看來,我們所生活其中的性別制度本身是一套用來塑造男女兩性、性別氣質以及其性別

(gender)

的腳本,其中充滿了各種禁忌與區隔、等級之分和道德預判。因此便出現了所謂“真正的男人/女人”這樣的觀念,以及“何謂純潔的性?何謂骯髒、需要被排斥的性?”這一劃分。魯賓指出,在這一性別制度中,作爲建立在性別二元本質基礎上的女性,總是被看作是有別且低於男性的存在,因此對其的約束和規訓也往往遠嚴苛於對男性。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們發現無論東西方的歷史文化,都存在着對女性做“蕩婦”與“聖女”的區分。而劃分這一不同形象,甚至塑造某種本質的因素正是性。奧地利哲學家奧托·魏寧格在其《性與性格》中指出,當女性被看作無法脫離其自然與生物本性的弱者,而總是耽湎於性時,“性”也便由此成爲束縛和壓迫她們最重要的手段。美國女性主義法學家凱瑟琳·麥金農也指出,圍繞着男性利益和慾望所建構起的性別制度,在壓迫和剝削女性的手段中,性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性與性格》,作者: [奧地利]奧托·魏寧格(Otto Wengier)譯者: 肖聿,版本: 雅衆文化|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7年11月

也正因此,看似私人的“性”的背後其實始終存在着一系列複雜的關係。在鮑毓明與李星星之間,與性連接在一起的諸如性別、年紀、社會地位和身份等範疇的參與,讓這一性侵本身變得更加複雜,且也由此折射出奉行着傳統性別意識形態來評論此事的無論是網友、地方執法部門

(如李星星一開始報警的煙臺派出所)

,以及媒體和社會,都顯露出某種膚淺甚至無知的趨向,也由此導致人們開始關注和反思當我們討論涉及性/別的諸多犯罪行爲時,我們自身潛意識中所存在的各種刻板印象和陳詞濫調也在阻礙着真相和正義的實現,而“完美受害者”便是其中之一。

當人們討論在#MeToo運動以及其後所爆出的諸多涉及性騷擾和性侵案件時,許多人以某種看似“理性”和“法律邏輯”的立場來質疑衆多受害者女性的一言一行。這看似可以理解的行爲背後,其實忽略了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和社會本身在性/別問題上先天的缺陷。

這個問題就是:我們生活在一個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而這一點甚至不僅僅只體現在相關的制度設計和法律條文中

(從恩格斯、倍倍爾到麥金農,他們都發現在那些看似建立在普遍性上的制度和法律中,其實暗含着強烈的男性中心主義)

,同時也滲入在我們的傳統、日常行爲和觀念以及“心靈”之中,即內化了這一性別意識形態,從而認爲其具有某種自然的先天性,而忽略了在這一建構過程中被壓制、驅逐和剝削的個體和羣體的欲求。

2

完美受害者:

一個不可能的“標準”

無論是對只有14歲的李星星,還是其他成年女性而言,當她們遭到性騷擾和性侵時,首先遭遇的是一種“他者”——以男性慾求和利益爲中心的性別制度——的規範和話語。因而導致她們一方面常常無法“理性”地、有“邏輯”和條理地講述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也往往讓傾聽者——尤其當他們是男性時——無法理解。當李星星報案面對男性警察時,後者一方面根據相關有限的線索判斷並無性侵發生,但與此同時他也難以“真正地”理解女孩所遭遇的處境和心理。最終出現的,便是我們在音頻中所聽到的淡漠和厭煩。

正是在無法“理性”的言說自己遭遇的狀態中,受害者女性遭遇被懷疑的同時,也被性/別制度抓到把柄。因此我們也會發現,所謂的“完美受害者”其實便是後者所設置的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讓那些遭遇性騷擾和性侵的女性們難以企及,從而質疑其遭遇、話語和品質。於是第二次污名開啓,讓受害者徹底失去“誠信”,讓她們只能繼續躲在黑暗中。這個過程最終產生的威嚇與污名再次成爲新的意識形態,強制內化進男男女女的心中,最終導致受害者開始自我譴責和厭惡,而爲了脫離這一困境,最終只能尋找各種有限的方法來說服或拯救自己。因此,我們纔會時常看到諸如李星星或是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使用的方法,即學着“愛上”施暴者。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  林奕含,版本: 磨鐵圖書|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8年1月

正是這一“愛”,讓許多人認爲自己發現了受害者的“破綻”,以一種事不關己的冷漠質疑受害者的誠實,而忽略了導致這一扭曲背後的真正動因。這也讓圍繞着性騷擾和性侵的討論呈現出某種微妙,併產生了鴻溝。

而性別差異或許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男女有別”這一規範不僅僅只是男權性別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它也滲透在我們日常的家庭、學校和工作等諸多社會領域中。在看似平等的教育和希求背後所遮蔽的,是如今變得更加溫和且不易察覺的性別區隔。趙南柱在其《82年生的金智英》中便向我們展現了同一家庭的男孩女孩在成長、教育和工作中可能遭遇的種種差別對待。這一差別最終造成的並非有自我意識的選擇,而是某種刻板印象下的等級,並且當這些意識形態和觀念與日常的個體經驗相結合後,我們便會發現作爲性別制度場域中核心地位的男性,往往缺乏甚至是下意識地忽略女性的差異和感受。而當他們意識到某些差異時,又往往總是內含着諸多貶義色彩,如傳統中認爲女性缺乏理性、邏輯思考能力,比較情緒化等。

正是在這樣的差異中,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女性遭遇性騷擾和性侵犯時,許多男性的冷漠、質疑、嘲諷和傲慢。在其背後所體現的既是現代最基本的性別意識的匱乏,也是對於他人遭遇不幸時失去了某種本應該超越諸如性別、種族和地域等有限範疇的感同身受的能力。

Visual and Other Pleasures,作者: Laura Mulvey,版本: Palgrave Macmillan,2009年4月

當我們看到各種文章或批評、或義正言辭地要求“完美受害者”而忽略了性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時,我們發現他們所產生的、認同的往往是作爲男性的施害者。這彷彿就是英國女性主義電影理論者勞拉·穆爾維在討論電影中的“凝視”

(gaze)

時所發現的現象,即作爲觀衆的男性往往通過與屏幕上的男主角產生認同,來凝視和消費女性。在此,女性成爲某種被動的客體,承載着前者的想象甚至意淫。

3

法律是最後的底線,

卻並非一定能呈現真相

這一模式我們在許多報道此次鮑毓明事件的新聞中都能察覺一二,即其中充滿了男性的窺視欲以及由此所想象和建構出的一幅活色春香之圖,滿足了男性社會的連接與其意識形態的再生產。當許多評論者以納博科夫的《洛麗塔》來比附鮑毓明與李星星之間的關係時,背後顯露出的不正是這樣一種男性的集體看似“無意識”的慾望的詭辯?

而遭遇着性侵犯的女性也再次成爲男性想象和意淫中的受害者,從而也就削弱了人們對於性犯罪的重視和真實性的肯定。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諸多性騷擾甚至性侵犯而毫無意識時,這不僅僅只是性教育的缺失所致,也在某種程度上顯露出性/別制度本身所賴以支撐其運作的男性羣體的“隱祕”聯結手段。

《洛麗塔》,作者:  (美) 弗拉基米爾·納博科夫 ,譯者: 主萬 ,版本: 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12月

根據媒體報道,鮑毓明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社會地位以及因其律師身份而關注過性侵女性的法律問題。當此事曝光,人們在驚訝的同時也只是認爲他再次驗證了那個頗爲古老的情節,即“男性+錢+權+色”的陳詞濫調。當福柯討論英國維多利亞時代的性經驗時,他便指出,伴隨着人們對性的關注越來越多,性開始被各種規範和權力掌控的狀況也就越來越主流。

然而這一問題並非僅僅只出現在現代,就如列維-施特勞斯在討論人類原始的親屬結構和權力模式時便已經發現,女性與其

(能夠進行人的再生產的)

性資源可以成爲流通和交換的貨幣。對女性與其性的掌控,便是性別、權勢和身份的象徵。當一些媒體揭露出存在於當下社會中一些有權有勢的男性通過“領養幼女”來滿足自己的慾望時,這一看似古老的惡行也依舊無聲無息地蔓延至今。

李星星曾兩次報案,但都被以證據不足而撤銷。就如許多報道所發現的,由於鮑毓明本身的法律知識以及其所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使其有一套完整的說詞來面對法律的調查。而也正是他的這一自信,讓許多人宣稱只有遵循法律的程序才能評判鮑毓明的行爲。然而就如麥金農所指出的,原本就受制於社會性別制度的法律或許難以真正地弄明白女性在此類事件中的遭遇,許多無法被“理性”和“邏輯”地言說的感覺、羞愧、恐懼和無奈也因此被排除。這很可能讓法律最終難以達到實現正義的目的

(著名導演波蘭斯基的逃脫,不正是最典型的案例?)

。除此之外,法律是社會的最後底線,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它並不能作爲判斷一件事情最合適的標準。

圍繞着此次鮑毓明案件所形成的各種觀點,其實也展現着當下我們自身對於性/別的意識與反思程度。在各種看似微妙甚至撕裂的對立中,我們都受制於其中,一方面是爲其所教育和規訓的性別制度及其意識形態;另一方面也通過各種言說和實踐,或鞏固舊有的規則,或批判甚至推翻以重建新的規則。

當我們要求遭受着性騷擾和性侵犯與強姦的女性

(以及男性)

拿出足夠的證據、保持着某種完美的受害者形象時,與其說是爲了真相或正義,不如說其實依舊是以男權爲中心的性別制度的險惡手段。“完美受害者”的悖論本身就是新的污名和傷害,面對它,有限的個體始終是被壓迫者。

在這個如此不完美的世界和社會中,一方面作爲建造着、維護着這樣不完美狀況的主流羣體,另一方面收穫着性別紅利的既得利益者們,又有什麼權利要求存在着“完美的受害者”呢?

肖琦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肖琦_NN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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