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歷屆內閣對釣魚島的立場背後有何深意?

作者:翟新,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國際關係系執行主任翟新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東亞國際關係;東北亞政治外交;對外領域的公民社會。代表作有《東亞同文會和中國--近代日本對外理念及其實踐》、《近代以來日本民間涉外活動研究》、《松村謙三集團和中國》。

由於在沖繩歸還協定簽訂前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臺灣的外交當局先後發表了主張釣魚島領有權的聲明;加上琉球政府立法院爲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於1972年3月初再度通過“關於尖閣列島(日本對於釣魚島的稱呼)領有權問題的琉球政府立法院決議”。於是,日本外務省在沖繩歸還協定生效兩個月前的3月8日公開發表“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的政府見解。這是迄今爲歷屆內閣所奉行的日本國家關於釣魚島問題的基本立場。它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釣魚島編入日本領土前是“無人島”。該島1885年以後由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方法,對現地進行過多次調查,確認這裏不但是無人島,而連清國統治的痕跡也沒有。在此基礎上,1895年1月14日,內閣會議決定在現地設立標樁,正式編入我國領土。”

第二,釣魚島不包括於馬關條約割讓的中國領土之中。釣魚島在歷史上一直是日本領土西南諸島的組成部分。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清國割讓給日本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中不包括該島。

《馬關條約》簽訂地點示意圖

第三,釣魚島不包括於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該條約第3條,作爲西南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利堅合衆國的施政管轄之下。1971年6月17日,日本國與美利堅合衆國之間簽署了沖繩歸還協定,根據該協定釣魚島包括在施政權已歸還日本的地區內。

第四,20世紀70年代以前中方從未認爲釣魚島是臺灣的一部分。“中華民國也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好,直到70年代後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表面化以後,纔開始把尖閣諸島的領有權當作問題提了出來。”

第五,中方關於釣魚島領有權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中臺雙方“所舉出的所謂歷史性的、地理性的以及地質性的幾點作爲根據,但哪一點都不能說是可以充分證明中國對尖閣諸島領有權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有效的論據。”

日本政府關於釣魚島的基本立場公諸於世後,雖招致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但在日本社會卻得到各種政治勢力的支持。不過,當時無論保守政黨還是革新政黨,在釣魚島事件的具體處理上,都顯示了以中日關係大局爲重和冷靜剋制應對事態的態度。如自民黨在緊隨政府發表的該黨正式見解的最後部分就明確強調:“不用說我黨最終以推進和中國之間的親善友好關係爲外交上的基本姿態,但關於本問題則希望中國方面予以理解和認識”;日本共產黨也在不久後表明的立場中,一面堅持日本主權說,一面要求日美政府不要將該島“用於侵略性的軍事目的”,而是使其“成爲和平的島嶼”。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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