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供应商的质疑,但往往是因为处理质疑的方式和程序不当,或者是没有及时答复质疑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不少见。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研究分析质疑投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新对策、新方法,更好地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得到更好体现。

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质疑以及处理质疑呢?关键是要做到合法、合规。

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是一项讲法制、讲程序的活动。

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毫不动摇地以《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并加强检查督促。

采购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方案,按政府采购规定办事,切实做到依法采购,确保采购项目质量。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需要的合法合理性就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如果就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就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而采购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是由代理机构负责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提出质疑,则应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从近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在所有的质疑中居多。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作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很多质疑投诉都是由采购文件的不规范、不严谨所引起的。而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又集中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以及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上。一是认为资格条件要求提得过高,脱离实际,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有地域限制;二是认为采购需求有偏向性,在技术参数上存在指定品牌和设置有特定参数,隐含有特殊要求和不合理条款,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三是在评审要素和评分指标设置上,把资格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因素作为评审事项作和评分项目,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对其它供应商显公平。

要减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自身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具体在说,就是要对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看采购人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有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采购需求中是否指定了品牌和规格型号,是否设置有明确指向性的特殊参数,是否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有限制性条款。

同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还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避免因评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对不同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方式和程序并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提高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也会提出质疑,要减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质疑,不仅要提高采购活动的组织能力,更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在这个过程中,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向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人为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准时截止投标并规范开标,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在法定时限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并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些都是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些细节,虽然都是小事,但往往就因为这些小事没有处理好而造成供应商的误解进而提出质疑并提起投诉。

细节决定成败,做好了这些小事,供应商的质疑自然就会减少。

把好专家评审关

专家评审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应把好专家评审关。

首先要严格专家的抽取,必须坚持随机抽取原则和评标专家回避原则,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如采用专家电脑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系统。

其次要严格评标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排除一切有可能对评标专家产生干扰和影响的因素,确保专家能独立、公正评审。

第三要严格执行审查结果,如对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投标书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以及超预算等问题,只要事实清楚,该废标的就要废标。

正确应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供应商提出质疑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尽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以其自愿为前提的,任何人不能逼迫或者诱导其放弃权利。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一场误会。

有质疑并不一定是坏事,没有质疑并不一定就完全正确。理越辩越清,事越说越明。通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就供应商不明白的一些事项进行解释,让供应商从不明白到明白,从不清楚到清楚,误会消除了,坏事变成了好事,代理机构也因此得到了提高,找到了差距,发现了不足,更有利于改进工作。因此,对待质疑,代理机构不应谈虎色变,也不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接到供应商送来的质疑函,要按照94号令的规定,及时受理,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告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

在投诉时,代理机构将作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对象。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书后,会向代理机构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在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工作。

如果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断完善质疑与投诉法规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多是保障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权利,但较少规定其责任义务及滥用权利的相应处罚,造成权责不对等。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权责明确,将供应商无限质疑权利变为有限质疑权利,既保证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也加大对滥用权利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恶意质疑投诉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

二是制定《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质疑活动的管理,可根据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