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将为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划定了“红线”,提出了要求。慈善组织做好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首先要学好该《办法》,才能用好此规章。王胜利律师用三个词“可以”“应当”“不得”来圈圈《办法》重点。

从法律规范的分类来讲,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以”理解为授权性规范;“应当”理解为义务性规范;“不得“理解为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此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且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投与不投均可,不投资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一种作为义务性规范,而不是不作为义务性规范。如不当作为、乱作为都是违反义务性规范的行为,那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办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倘若慈善组织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未同意重大投资方案,慈善组织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慈善组织资产损失的,决策机构成员会被追责。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如《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若慈善组织将政府资助财产投资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了解了三类规范的概念,接下来就以“可以”、“应当”、“不得”三个关键词来说说《办法》具体的规定。

先说说“可以”

1、《办法》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原则性规定是授权性的,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要不要投资取决于慈善组织本身,慈善组织有权决定投与不投,投不投均可。(第三条)

2、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第五条第一款)

3、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三条第二款)

4、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第十五条)

5、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第十六条)

6、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再说说“应当”

1、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保障开展慈善活动,投资次之。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第三条第一款)

2、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三条第二款)

3、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第六条第一款)

4、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第六条第二款)

5、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六条第三款)

6、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投资负面清单;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

7、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九条)

8、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9、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第十二条)

10、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第十三条第一款)

11、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第十四条第一款)

12、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

13、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14、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最后说说“不得”

1、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五条第二款)

2、慈善组织不得投资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3、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第十条)

4、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第十五条)

5、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可以”“应当”“不得”给慈善组织投资圈出了哪些活动可为、能为;哪些活动不可为、不能为。掌握了这个三个词界定的范围,也就学会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不忘初心”做好公益是慈善组织追求的根本,尽管《办法》的颁布为慈善组织投资提供了依据,但是投资有风险,决策需审慎。

校对 | 宋西桐

编辑 | 何雨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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