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全國股轉公司通過新聞發佈會回覆了新三板回購規則的最新動態。南山新三板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相關修法決定,對公司法第142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證監會也表態將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爲,新三板在掛牌公司股份回購方面持何態度,並將如何規範?

全國股轉公司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改賦予了公司在股份回購方面更多的自主權,爲掛牌公司實施回購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據,對掛牌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回報投資者和推行長效激勵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發現,今年8月31日全國股轉曾在新聞發佈會中表示,新三板掛牌公司是非上市公衆公司,股票可以公開轉讓,其回購股份則涉及公衆股東、債權人,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需要制定專門規則,以規範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和操作流程。全國股轉公司已完成新三板市場股份回購相關業務規則的草擬工作,待進一步完善並履行審批程序後即可發佈實施。

全國股轉公司同時指出,在《公司法》修正案公開徵求意見後,股轉已經及時根據立法趨勢對回購規則進行了修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徵求了意見。結合各方意見,對大家普遍關注的在實施做市轉讓制度和市場流動性、股權分散度相對較低等新三板市場特點下實施回購,如何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公平權利和平等機會等問題進行了重點研究。目前,全國股轉公司正抓緊根據《公司法》最新的立法精神對回購規則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待履行相關程序後將發佈實施。

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通過相關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142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新增回購情形、簡化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讓公司回購自由度大幅提升。筆者認爲在當前,股份回購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有着很強的市場需求,相關制度的優化和落地也具有較強的急迫性。

全國股轉公司最後指出,需要強調的是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的同時,也補充了相關規範性要求,以有效規範市場股份回購行爲。對此,全國股轉公司配套研究制定了相關制度規則,重點防範利用回購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失信行爲,切實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

筆者個人認爲,全國股轉公司之前暫時限制新三板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回購股份進行股權激勵或用於註銷,主要還是擔心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來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層還可能擔心,回購的股票多數來自於特定對象,通過回購讓特定對象取得資金全身而退,由於回購的資金來源於公司,這將影響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當然股份回購是否存在掏空公司或者轉移資金嫌疑,主要取決於交易價格高低、交易方式是否爲盤後協議、交易數量大小和交易對象多少等。

如果要在當前交易方式下出臺相關股份回購規則,應該要設置相對嚴格的前置條件,避免操作方鑽政策的漏洞,以確保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在此筆者斗膽建議:

1、股份回購不得通過盤後協議轉讓和特定事項轉讓;

2、交易對象必須是非特定交易對象;

3、財務指標方面也應有所要求,包括淨利潤、現金流、每股收益、未分配利潤等;

4、資金來源方面,要求公司使用稅後利潤或者歷史的未分配利潤;

5、若未來新三板推出連續集合競價,採取連續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可以直接參照A股回購制度進行回購。

本次《公司法》的修訂,已經徹底打開了公司股份回購空間,新三板股份回購新政的出臺也將水到渠成。

(本文主要內容於11月5日下午14:10分首發於新華社中國金融信息網周運南專欄http://stock.xinhua08.com/a/20181105/1784045.shtml)。

(文章來源:南山新三板/作者:周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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