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律網

張廣玲律師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二、協議離婚的:如要求過錯方賠償,須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爲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後,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爲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後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後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並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於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簽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後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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