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在拆遷維權路上的多數被拆遷人不一定曾參與到訴訟程序中,但對信訪途徑卻一定有過接觸。很多被拆遷人忽略的一點是,隨着現有司法制度的確立,現有的信訪制度與很多老百姓樸素理解的近似古代訴訟制度中的“擊鼓升堂”是不同的,信訪答覆也不具有被拆遷人普遍期待的法律強制力。

除了缺乏強制力之外,由於基層信訪案件數量龐大的實際處理難度,以及部分信訪接待部門確實存在消極懶政的現實情況,加上現行信訪程序多而複雜,導致信訪週期很長、過程不夠公開透明,維權效果難以預期。

基於以上種種固有缺陷,京尚拆遷律師認爲,被拆遷人當下仍應將信訪途徑當做維權過程中的一項輔助手段而非維權的核心工作,更不能抱着依賴通過信訪單一維權途徑取得滿意維權結果的期待。在合理利用信訪途徑幫助維權時,一定要小心以下兩大“陷阱”。

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訪拖延起訴,墊腳石終成絆腳石

第一 盲信上訪拖延訴訟時間

最高法院曾有這樣一則判例。被徵收人黃先生等人的土地於2012年被縣政府徵收,黃先生等人認爲,縣政府在徵地時未按照相關法定程序要求發佈徵地公告,且徵收補償標準過低,不服該徵地行政行爲,於2012年12月向信訪部門提交信訪請求。由於信訪答覆結果未能達到黃先生等的預期,黃先生等後於2013年11月又再次就相關事項申請信訪。

2016年11月,多次信訪無果的黃先生等案涉被徵收人終於意識到僅通過信訪途徑維權無法實現維權目標,向管轄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訪拖延起訴,墊腳石終成絆腳石

一審、二審法院及最高院經審理均認爲,至黃先生等被徵收人申請信訪時,其應當已經知曉被訴行政行爲的發生以及行政行爲的內容。自2013年11月信訪發生起至黃先生等2016年11月提起訴訟時,明顯已超過了2年的法定起訴期限,且根據黃先生等的情況,並不存在適用不動產20年最長起訴期限的法定事由,因而最高院最終裁定駁回黃先生等的再審申請。

這是一起典型的“本末倒置”的徵地拆遷維權案件。黃先生等人一開始盲目追求通過信訪途徑維權,但卻因爲信訪拖延了太多的時間,至提起訴訟時已經錯過了法定起訴期限,又因爲曾就相關具體行政行爲提起過信訪,難以證明自己知曉被訴行政行爲的發生和內容的時間在起訴期限內,最終讓信訪這塊“墊腳石”變成了訴訟維權路上最大的“絆腳石”。

故此京尚拆遷律師鄭重提醒各位被拆遷人,大家想要通過直接與政府對話的方式追求高效率的期待並沒有錯,但大家對信訪途徑的瞭解和預估往往存在偏差。

現在仍舊依賴“信訪”這一條腿維權的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省察自己啓動各項法律程序維權的法定期限是否已經“餘額不足”。如果僅通過信訪仍未能得到滿意的維權結果,大家就應當警惕起來,積極籌備其他的維權法律程序的啓動工作了。

第二 越級上訪直接反映到中央

京尚拆遷律師曾爲大家解析過兩則非常典型的“非訪”案例,即討論熱度曾非常高的“何厚發案”和“李老太案”(《84歲老人保外就醫被拒:佔地毀木,非法上訪母女三人均獲刑》)。

由於對基層政府公信力的一度缺失,老百姓對基層信訪接待部門的不信任,以及對信訪相關法律規定的不瞭解,加上“影響越大維權效果越好”的片面認知,很多被徵收人朋友會試圖直接到更高級別的信訪部門甚至到中央上訪。

但這恰恰違反了信訪不能“越級上訪”的基本原則,大量越級上訪或到非信訪接待場所進行非訪的上訪者被截訪,受到訓誡或治安處罰,甚至因嚴重的非訪行爲承擔刑責。

對上訪者來說,越被阻攔,大家對政府公信力的認可流失越多,即使這種阻礙有時真的是因自己缺乏對相關規則的認知而產生的;對未能通過信訪獲得滿意的維權結果的被徵收人來說,其對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的期待和信任也會出現誤解性的降低,最終受損更多的還是被徵收人自己。

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訪拖延起訴,墊腳石終成絆腳石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大家瞭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逐級上訪”,並嚴格依法信訪。而對於因“逐級上訪”導致的等待期限漫長、維權乏力等問題,多借助其他法律維權途徑解決。

京尚拆遷律師提醒,信訪的時間是大家要隨時關注的,這是爲了不因單一信訪而超過啓動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維權程序的法定期限。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現在仍糾纏在信訪無果的混亂局面中,不妨轉換一下思路,及時啓動其他法律維權程序,避免喪失更多維權機會。

最高院案例:盲信上訪拖延起訴,墊腳石終成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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