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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随县厉山镇汪某用带毒弓弩在农村偷盗土狗一案在随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结案,犯罪嫌疑人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汪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

今年1月中上旬,汪某伙同他人骑着摩托车带着弓弩和毒箭窜至安居、和三里岗等镇伺机用弓弩和毒镖射杀农户家犬并从中牟利,1月22日,两人在三里岗一公路边用弓弩和毒箭分别将黑白两只家犬射杀,汪某将射杀的两只家犬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后,继续沿公路行驶。下午三时许,二人行至三里岗镇栗树嘴村,汪某和同伙将路边的土狗射杀,当时就被抓了现行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经过审理,汪某对自己用弓弩和毒镖射杀家犬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审理过程中,汪某主动向被射杀家犬农户进行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汪某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在量刑上进行了从宽处理,给予了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据参加该案调查的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介绍,因为弓弩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加上汪某用来射杀家犬的毒镖属于剧毒化学品,人少量吸入也会在短时间内引起毙命,属于“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根据2013年4月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因此,汪某携带弓弩和毒镖盗窃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因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呼吁:农家养狗,是看家护院的一道安全屏障,家犬被盗,农户的安全感下降甚至会丧失,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而用弓弩和毒镖盗窃家犬的案例中,导致人员误伤和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同时,被毒杀的狗肉流入市场,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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