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鄉音 不忘鄉愁 傳承隨州方言 探祕旅遊景點 關注社會熱點

10月30日上午,隨縣厲山鎮汪某用帶毒弓弩在農村偷盜土狗一案在隨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結案,犯罪嫌疑人汪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汪某當庭認罪並表示不上訴。

庭審現場

今年1月中上旬,汪某夥同他人騎着摩托車帶着弓弩和毒箭竄至安居、和三里崗等鎮伺機用弓弩和毒鏢射殺農戶家犬並從中牟利,1月22日,兩人在三里崗一公路邊用弓弩和毒箭分別將黑白兩隻家犬射殺,汪某將射殺的兩隻家犬裝入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後,繼續沿公路行駛。下午三時許,二人行至三里崗鎮慄樹嘴村,汪某和同夥將路邊的土狗射殺,當時就被抓了現行並被扭送到公安機關。

經過審理,汪某對自己用弓弩和毒鏢射殺家犬的事實供認不諱。在審理過程中,汪某主動向被射殺家犬農戶進行賠償,且認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審理認爲,鑑於汪某已經賠償部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因此在量刑上進行了從寬處理,給予了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

據參加該案調查的隨縣檢察院檢察官(公訴人)介紹,因爲弓弩屬於“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加上汪某用來射殺家犬的毒鏢屬於劇毒化學品,人少量吸入也會在短時間內引起斃命,屬於“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根據2013年4月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爲‘攜帶凶器盜竊’”。因此,汪某攜帶弓弩和毒鏢盜竊的行爲屬於攜帶凶器盜竊,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也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安全隱患甚至威脅,因此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隨縣檢察院檢察官呼籲:農家養狗,是看家護院的一道安全屏障,家犬被盜,農戶的安全感下降甚至會喪失,嚴重影響着農村社會治安的穩定。而用弓弩和毒鏢盜竊家犬的案例中,導致人員誤傷和死亡的悲劇時有發生。同時,被毒殺的狗肉流入市場,也給食品安全帶來隱患。

原創圖文 未經允許 嚴禁轉載

歡迎來稿

微信聯繫:wwdj169898

QQ聯繫:1093247960

喜歡“獨獨散咵”的人直接搜素ddsk169898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