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 實習記者 鮑仔權)訊,4月16日,爲進一步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推動保險中介市場深化改革,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再次傳達了銀保監加強保險代理人整頓的決心。

根據銀保監會官網信息,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長期以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同,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散見於不同的文件當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規定》的出臺,可以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與2018年7月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規定》進一步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主基調,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

二是調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

三是修改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表述;

四是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規定;

五是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六是規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爲;

七是調整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

八是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九是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爲的約束。

根據上述《規定》,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主要是存在兩大變化。一是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二是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這一政策的出臺,能夠規範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防止其牟取不正當利益。

《規定》主要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在責任方面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一是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二是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險監督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覈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三)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的;

(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爲。

附件:

1、 中國銀保監會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8184&itemId=915

2、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8183&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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