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性侵養女案”當事女孩律師:即便有親密關係,也難證明性行爲是自願)

中新網北京4月16日電(楊雨奇) 連日來,“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案持續引發社會關注。記者從當事女孩李星星(化名)的代理律師呂孝權處得知,呂孝權15日已抵達南京準備與李星星母女首次會面。

對於該案近來被曝光的“親密”聊天記錄等,呂孝權回應:“即便有證據表明兩人此前有親密關係,也不能認定李星星的性行爲是出於自願。”

鮑某明。傑瑞集團官網截圖

美籍高管被指性侵養女

“四年裏長期被控制和性侵”

這起備受關注的“高管性侵養女”案始於2015年,那一年,李星星14歲,鮑某明43歲。年齡相差29歲的兩個人,因爲“收養”認識。

據媒體報道,2015年,李星星的母親周娟(化名)因爲迷信,想爲李星星尋找養父母“衝災”,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有“收養”意願的鮑某明。

鮑某明的個人條件較爲優越——出生於知識分子家庭,國內某知名大學碩士畢業後赴美留學,先後取得中美兩國律師執業資格。在取得美國國籍並回國後,他到一家上市公司任高管。

不過,被“收養”後,李星星並沒有因爲鮑某明良好的經濟狀況而過上理想的生活,反而一步步墜入了深淵。她曾向媒體講述,鮑某明在成爲其“養父”後,於2015年12月31日晚,在天津老家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此後3年時間裏,鮑某明都對她進行着長期地控制和性侵。李星星也因爲身心的巨大壓力,多次企圖自殺未遂。

15日,記者對話了李星星的代理律師呂孝權,以求對該案瞭解更多細節和進展。

對話李星星的代理律師——

“自願”與否是本案本源問題

連日來,輿論聚焦之下,這起案件中越來越多的細節被報道出來。

鮑某明一方向媒體提供兩人的親密聊天記錄。此外,李星星也向媒體表示,自己多次遭到鮑某明恐嚇威脅……

中新網:目前你跟李星星母女見面了嗎?

呂孝權:15號我已經到了南京,但還沒見到李星星母女,正在約定見面的時間。接下來會在南京對案件開展的調查工作,暫時不便向外透露。

中新網據你瞭解,李星星目前狀態如何?

呂孝權:因爲遭受侵害,李星星患上了重度抑鬱、重度焦慮和重度創傷後應激障礙。身心受創嚴重,精神狀況堪憂。但她沒有住院,因爲最近需要在南京這邊處理一些事情。

中新網李星星表示曾多次被鮑某明恐嚇威脅,說出實情將被報復,你知曉此事嗎?

呂孝權:這個事情我們目前沒有充分詳實的證據,如果李星星說的是真的,那麼這將更有助於辦案機關對本案的定性。

中新網近來鮑某明拿出了與李星星的聊天記錄,以證明雙方此前存在親密關係。

呂孝權:鮑某明單方面提供的聊天記錄材料,能否作爲證據使用,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對“證據”的基本要求,比如證據要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他提供的聊天記錄,其實和李星星指控他強姦犯罪的問題沒有直接關聯。

對於真實性,李星星也否認了自己在聊天中說過這些話。因爲鮑某明知道李星星QQ賬號和密碼,所以李星星說鮑某明是自己登錄後“自說自話”,那這樣看來,這些聊天記錄是否具備證據的法律效力,還需要辦案機關進一步甄別。

即便退一萬步講,這些聊天記錄都是真的,而且能作爲證據使用,那也只能從表面上說明,李星星和他存在一定的親密關係。但在性行爲發生的時候,李星星是不是自願呢?

煙臺芝罘公安微博截圖

爲何立案難?

何以被撤案?

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2019年4月,李星星曾就自己被性侵一事在當地報警,但最終警方以“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了案件。4年裏,李星星曾多次在煙臺、天津等地報警,其中2次被立案,1次因“證據不足”被撤案。

近期,事件被媒體曝光後,4月11日,煙臺公安局發佈通報稱,已組成工作專班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結果將及時公開。與此同時,鮑某明此前任職的兩家公司,也對其作出解聘處理。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表示將對案件進行督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截圖

中新網李星星曾多次報案未果,中間發生了什麼?

呂孝權:李星星報案的次數,我覺得可能3次都不止。我們此前也和她溝通過,想去以前報過案的派出所瞭解情況,但是她說已經不記得具體是在哪個派出所報案了,也不記得對接的警察是誰。至於那次報案有沒有立案也不清楚,後續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對李星星之前提到過的作案地點和報案點,我們後面都會再去進行覈實調查。

中新網現在大家都很疑惑李星星的母親,在這4年裏扮演着怎樣的角色。

呂孝權:是的,現在輿情都在質疑李星星的母親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陪伴角色缺位,但就我已經掌握的情況來看,這是沒有事實證據支持的,我們也不宜妄加猜測。

退一步講,即使有證據證明其母未盡到相應保護職責,甚至涉及其他問題,也不應當影響李星星對犯罪嫌疑人鮑某明的性侵指控,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資料圖:某大學開設性健康教育課,受到學生歡迎。鍾欣 攝(圖文無關)

“養父”關係如何判定?

雙方性行爲建立在“自願”基礎上?

對於“養父”的身份,鮑某明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予以否認,並認爲和李星星之間存在親密的曖昧關係,因此雙方發生性行爲,是建立在自願基礎之上。

中新網“養父女”關係的認定,對案件走向有什麼影響?

呂孝權:從現在看來,李星星這一方提出的是雙方爲“養父女”關係,但鮑某明堅決否認。這個問題的事實定性,還是取決於警方的調查結果。但目前從我們掌握的信息來看,鮑某明與李星星之間應屬事實監護關係,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門此前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鮑某明應認定屬於對李星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在2015年的時候,無論他們之間是“收養”、“抱養”還是“送養”,作爲李星星法定監護人的周娟,把孩子交給鮑某明,那麼周娟和鮑某明之間事實上就是監護委託關係,對李星星來說,鮑某明和她就是監護關係。

在此基礎上,根據上述法律意見,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很明顯,鮑某明沒有負起責任來,反而是利用這些關係,對李星星造成性侵害。而鮑某明極力否認“養父女”關係,其實就是想強調他和李星星之間是“你情我願”,不屬於強姦。但即使兩人間存在戀人似的親密聊天,也應當認爲是鮑某明濫用其監護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職責便利,對李星星進行情感誘導和精神控制的結果。

中新網從法律上講,如何判斷李星星在性行爲發生時是否是自願?

呂孝權:案發過程中,違背被害人的內心真實意願是判斷強姦罪的關鍵要件,更是本案應當重點關注的本源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案發時被害人年滿14週歲,那麼就要通過證據,綜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自願”。

在我看來,受害者在性行爲發生時是否是“自願”,主要考慮被害人的認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確反抗的客觀原因。本案中,現在還沒有證據說明李星星是自願的,即使表面上有證據證明兩人有親密關係,我們也應該綜合考慮:在鮑某明的誘導威脅之下,包括帶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爲中,李星星的自願是真正意義上的自願,還是表面上的自願?

無論本案有多麼複雜,一個無可辯爭的事實是,案發時李星星是未成年人,是一個受害者。這個結論,相信任何人都不會提出質疑。(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