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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520元的汽油费,他竟一年内四次驾驶机动车去加油站“抢”油……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犯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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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汉桂路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跟随该加油站员工龙某到营业室内刷卡结账,但银行卡上余额不足。赵某便称自己要到车上换银行卡,回到车上后,赵某为逃避310元的加油费,竟然趁龙某不备,迅速发动油门驾车逃离现场,龙某上前迫喊未果。

2018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赵某先将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车行至南郑区大河坎镇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360元的加油费,趁该加油站员工王某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逃离现场,王某上前追喊未果。

2018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赵某再次将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驶该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4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李某转身挂油枪之际,又如法炮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三号桥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10元的加油费用,再次逃之夭夭。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四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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