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于2023年8月23日向南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意欲申请财产保全。鉴于程某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财产线索,且保全申请材料齐全,办案法官遂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8月30日程某联系办案法官,告知被申请人在其账户冻结后主动全额支付所欠租赁费,对法官引导其进行诉前保全表示感谢,同时申请解除了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至此,双方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即诉前保全,其目的是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的顺利执行,在诉源治理层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上述案件从诉前保全到当事人自动履行,再到解除保全,充分体现了诉前保全制度在纠纷化解中的优势。这是南郑法院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机制的成果。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保全,在“未诉”之时利用保全结果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及时履行,促进实现“以保促和”的诉源治理目标,不仅能够有效压缩诉讼成本,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作者:马宓宓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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