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於2023年8月23日向南鄭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意欲申請財產保全。鑑於程某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明確財產線索,且保全申請材料齊全,辦案法官遂引導當事人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並當即作出保全裁定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賬戶進行凍結。8月30日程某聯繫辦案法官,告知被申請人在其賬戶凍結後主動全額支付所欠租賃費,對法官引導其進行訴前保全表示感謝,同時申請解除了對被申請人的全部保全措施。至此,雙方的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該規定即訴前保全,其目的是爲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人民法院對生效案件的順利執行,在訴源治理層面也具有積極作用。

上述案件從訴前保全到當事人自動履行,再到解除保全,充分體現了訴前保全制度在糾紛化解中的優勢。這是南鄭法院積極探索訴源治理機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訴前調解機制的成果。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民商事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訴前保全,在“未訴”之時利用保全結果推動雙方達成調解、及時履行,促進實現“以保促和”的訴源治理目標,不僅能夠有效壓縮訴訟成本,更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作者:馬宓宓

編輯:劉一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