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趙先生家裏的房子要被拆遷,徵收公告在幾年前就做出了,但是一直沒有出安置補償方案,現在房價飛漲,那麼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還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嗎?

基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因此,拆遷補償的核心是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這裏說的公平補償原則是指實質公平,底線是確保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此,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徵收決定公告日作爲評估時點後,應當儘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但是在實際中部分拆遷人礙於種種因素在發佈拆遷公告後遲遲未做出補償決定,隨着時間的推移,房價飛漲,實際徵收時和公告做出時的房屋價可能天差地別,因此確定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還應當考慮其他的一些因素:

拆遷補償按照幾年前的評估報告結果來算,合理嗎?

一、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的幅度以及考慮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換句話說,補償決定也宜在徵收公告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內作出補償決定,是由誰引起的。如果補償決定時點明顯遲延且主要歸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與其職能部門自身原因的,同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按照超過“應用有效期”的評估報告補償,明顯不利於被徵收人得到公平補償的,則可以不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爲確定補償的評估時點。

三、《徵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先補償、後搬遷是指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款項已經交付、週轉用房或者產權調換房屋已經交付。

拆遷補償按照幾年前的評估報告結果來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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