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认为邻居侵占自家承包地铺路种菜,村民江某起诉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并将土地返还。那么这0.1亩地究竟是谁的?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

  江某、陈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11月,陈某在自家房屋北侧一块空地上浇筑了一条水泥通道,其余种植蔬菜。江某认为陈某侵占了自己的承包地,于2017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庭审中,原告江某认为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认定其承包地为3.07亩,其中宅基东侧,竹园西侧的0.1亩土地系承包地,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权证、农宅建设四邻关系协议书等证据。

  陈某辩称,该地块并非原告江某的承包地,而且该地块也远不止0.1亩,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查明陈某所用土地究竟是不是江某的0.1亩地,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经村委会工作人员勘查确认及查阅村委会原始记录,这块诉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非原告承包地。且原告江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地块属于其承包地。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江某起诉被告陈某要求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并恢复原状,其首先要证明该诉争土地属于其承包地。但从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能证明诉争之地归其所有。而且,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诉争地块并非原告的承包地。故其诉请要求被告陈某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没有法律依据。

  

  文案:侯巍 焦林生 编辑:朱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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