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

  認爲鄰居侵佔自家承包地鋪路種菜,村民江某起訴要求對方恢復原狀並將土地返還。那麼這0.1畝地究竟是誰的?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恢復原狀糾紛。

  江某、陳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11月,陳某在自家房屋北側一塊空地上澆築了一條水泥通道,其餘種植蔬菜。江某認爲陳某侵佔了自己的承包地,於2017年11月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恢復原狀並予以返還。

  庭審中,原告江某認爲1998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認定其承包地爲3.07畝,其中宅基東側,竹園西側的0.1畝土地系承包地,並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山林權證、農宅建設四鄰關係協議書等證據。

  陳某辯稱,該地塊並非原告江某的承包地,而且該地塊也遠不止0.1畝,要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爲進一步查明陳某所用土地究竟是不是江某的0.1畝地,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確認。經村委會工作人員勘查確認及查閱村委會原始記錄,這塊訴爭土地屬於集體土地,並非原告承包地。且原告江某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訴爭地塊屬於其承包地。最終,法院駁回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江某起訴被告陳某要求歸還被侵佔的土地並恢復原狀,其首先要證明該訴爭土地屬於其承包地。但從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來看,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不能證明訴爭之地歸其所有。而且,原、被告所在的村委會工作人員也明確表示訴爭地塊並非原告的承包地。故其訴請要求被告陳某恢復原狀並返還土地沒有法律依據。

  

  文案:侯巍 焦林生 編輯:朱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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