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這個詞大家一定不陌生,不管在小區、公園、廣場,或者稍微寬敞點的地方,都是大爺、大媽們最愛的跳舞場所。

石河子市軍墾文化廣場自建成以來,更是成爲石河子市衆多老人們跳廣場舞的大舞臺,不論清晨還是傍晚,不論是酷暑還是寒冬,軍墾文化廣場上總是人潮湧動:交際舞、民族舞、水兵舞、健身操……舞種繁多、賞心悅目,併成爲了軍墾文化廣場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線。各類新聞媒體對石河子市進行城市綜合報道時也時常對軍墾文化廣場的廣場舞進行拍攝,彷彿這是展現石河子市民平安、和諧、幸福的窗口。

然而,隨着跳廣場舞的人越來越多,隊伍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問題也越發的突出:不同廣場舞隊伍或搶佔地盤,或將外放音箱設備聲音越放越大,相互攀比、相互壓制,更有甚者兩支隊伍人員爲此大打出手,嚴重影響了軍墾文化廣場正常、和諧、平安的氛圍。住在軍墾文化廣場附近的居民也漸漸不勝其擾,投訴不斷。

廣場管理所作爲軍墾文化廣場的管理管護單位,每年年初都會集中組織這些廣場舞隊伍簽定責任書,並對播放音樂時間、音量、安全等問題做出明確要求,力求規範管理,可是真正落實的卻少之又少。廣場管理所文明勸導人員在日常巡邏中也會善意提醒這些廣場舞隊伍降低音量,可是往往要面對隊伍組織者更或者一羣大爺大媽們不理解的責備甚至惡意的辱罵。

跳廣場舞本來是一個非常好的修身養性的娛樂方式,怡情又健身,但當優美的音樂聲音過大,就成爲了一種噪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在此筆者呼籲廣大廣場舞愛好者:廣場舞噪音與生產經營噪音一樣都需要治理,這是對周邊居民的一種保護,對城市整體綜合環境的維護,更是石河子市民文明素養的體現。廣場舞愛好者應該堅持“活動者自覺”的原則,切不可只顧自己娛樂,卻影響了其他人。(文:張利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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