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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串号一般是指IMEI,IMEI(即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是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的缩写),俗称“手机串号”、“手机串码”、“手机序列号”,用于在GSM移动网络中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手机,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

  手机串号从生产即被赋予,与每台手机一一对应,并且是唯一的,这个号码从生产到交付使用都将被制造生产的厂商所记录。当手机被盗的时候,如知道IMEI码,可以通过手机供应商进行手机锁定,即:获知被盗之后的手机号码,中止手机的通话功能,获知手机的方位;也可以通过运营商将该手机的IMEI列入黑名单,该手机将被禁止使用,这样丢失的手机就不能用了。

  也就是说,手机串号是可以用来远程锁定手机和修改手机ID锁的。当不法分子熟悉手机串号的这种操作时,原本的保护功能就被玩坏了。

  实践中不乏此类案例,通过检索,利用手机串号操纵手机ID锁的行为,可能以下罪名。

  1 明知或者应知为犯罪所得,仅参与修改手机串号环节的,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号:(2018)粤07刑终106号

  案情概述: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卓彬、何生辉等二十一人作为二手手机交易的从业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分别在广州市、深圳市、江西省宁都县、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南宁市等地,通过速递或当面等交易方法,向他人或同案人大量收购、转售被盗、抢手机。

  期间,各被告人之间为牟利,将收购带有ID锁的苹果手机,或将他人提供来历不明有ID锁的苹果手机洗白,利用微信发送或互发苹果手机串号、手机号码的方式,由黄志明等人解手机的ID锁、或查询机主注册资料、查QQ号码、用“钓鱼”方法套取机主资料等,按每台解锁一部手机收取费用,用于解手机ID锁。

  原审判决:本案二十一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九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丘坤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丘坤祥事前并不知道协助查询解锁的手机属被偷被抢的赃物。

  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丘坤祥侦查阶段供述,其从事二手手机买卖时间长短及行业常识,以及其与同案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推定丘坤祥主观上对涉案的苹果手机是赃物属“明知”。

  (2)丘坤祥客观上积极参与了涉案被盗抢苹果手机的解锁环节,并从中获利。根据丘坤祥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吴卓彬、黄志明的供述,足以证实丘坤祥长时间、多次、大量接收上家吴卓彬发送的要求帮忙解ID锁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并联系其认识的下家技术人员进行查询、解锁工作,解锁成功后收取上家费用,并下家支付费用,又参与了对部分被害人手机进行“钓鱼”探取解锁信息的行为。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事前共谋,修改手机串号并篡改手机内数据,以此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6)浙1021刑初391号

  案情概述:1.2015年1月,被告人姚驰将其通过钓鱼网站获取的数据即苹果ID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徐财春(另案处理),再由徐财春修改上述苹果ID账号和密码信息,将手机设置为“丢失模式”并抹除手机内原有数据进而远程锁定他人苹果手机,同时发布锁机信息借以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后予以平分获利。

  自2015年1月至2月4日期间,徐财春通过上述方法先后修改并远程锁定被害人张某、戴某、应俏妮、王某1、祖某、谷某、周某、李某、牟某、王某2等人共50余部苹果手机,造成各被害人无法正常运行手机及手机内存储的数据被删除,后成功向各被害人索得钱财50元-300元不等,获利合计人民币139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姚驰通过QQ与被告人胡平取得联系并约定,由被告人姚驰提供手机串号和三码等信息给被告人胡平让其远程锁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姚驰通过QQ共发送给被告人胡平3组110余个手机串号和三码等信息。被告人胡平收到上述手机串号和三码等信息后即转发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潘佳志,由被告人潘佳志进行远程锁机并从中抽取费用。被告人潘佳志再将上述手机串号和三码等信息转发给陈水吟(另案处理)让其远程锁机。陈水吟处置后再通知被告人潘佳志,被告人胡平、姚驰再逐一接到已处置的通知。被告人姚驰再以每个手机6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各被害人索取钱款,该场次,被告人姚驰向其中成功远程锁定的即造成对方无法正常运行手机的20余部手机机主索取钱款。

  裁判理由:被告人姚驰、胡平、潘佳志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的操作,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三被告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姚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潘佳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 以发送钓鱼短信的形式,获取手机密码ID解锁手机,并收取费用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号:(2018)川3401刑初7号

  案情概述:2015年8月起,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事为他人非法解锁iPhone手机,同时向他人租赁非法获取AppleID及密码的“钓鱼网站”及转售“00852”短信的违法活动。201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刘明亮在明知刘某某可能通过其修改的钓鱼网站源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刘某某修改、制作苹果钓鱼网站,以获取受害者苹果iCloud用户名及密码,其通过帮助刘某某修改、制作苹果官网钓鱼网站,先后6次从刘某某处非法获利共计2018.88元。

  被告人周经发自2016年2月开始为他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其间周经发多次将其掌握的苹果手机交由刘某某帮助解锁,在了解、掌握苹果手机非法解锁流程后,被告人周经发从刘某某处租用搭建好的钓鱼网站、“00852短信”平台,通过00852短信平台及钓鱼邮件向受害人发送钓鱼信息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App1eID及密码,对iPhone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解锁一部iPhone手机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截至抓获,周经发共非法解锁100多部苹果手机。经对周经发支付宝相关电子证据进行调证后显示,周经发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17日共向刘某某支付租用钓鱼网站费用、购买00852香港联通短信平台以及支付刘某某解锁成功费用共计209笔,人民币90093元。

  被告人李俊自2016年通过QQ群开始在网上向他人提供串号,让其解除苹果手机iCloud账户,经查,其在2016年3、4、5三个月中,找他人解除或自行钓鱼的方式获取苹果iCloud账户及密码共计56组,2016年4月,其开始向刘某某以每月900元租用钓鱼网站、充值钓鱼短信平台短信,购买域名等。经统计,李俊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其利用支付宝向刘某某租用钓鱼网站、充值钓鱼短信平台短信、购买域名共交易23笔,合计金额6620元。经对李俊使用的iPhone7p1us电子数据勘验,其通过“钓鱼”软件,在其手机上的[email protected]邮箱的收件箱内共发现“钓鱼”收取的邮件共计280封。

  裁判理由:被告人周经发、李俊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发送钓鱼短信非法获取苹果手机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对苹果手机进行解锁并获利;刘明亮明知他人可能通过修改的钓鱼网站源码进行违法活动,仍然帮助修改、制作苹果钓鱼网站,以获取被害人的苹果用户名及密码并获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明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经发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俊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笔者评析

  从以上三个典型案列可以分析总结得出,针对手机串号控制、修改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事实来判断。

  1、在案例一中,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手机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提供修改手机串号的技术支持,从行为本身来说是一种技术运用,没有直接针对赃物进行转售或者藏匿。但是,此过程属对涉案赃物进行技术加工,使得被盗抢苹果手机非法突破限制,恢复使用、流通功能,更有利于持有赃物的人转卖交易谋利,阻断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追查及追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本质特征。

  此类型案件中,辩护人应该着重在行为人的“明知或应当明知”这一主观故意的认定上下功夫,特别是仅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这些提供修改手机串号的行为人并不实际接触涉案手机,实施过程中往往仅凭微信、短信或者QQ等通讯工具沟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这些行为人的具体工作经历和工作内容;修改手机串号的频繁程度、交易具体模式等等,综合评价行为人的“明知”主观心理状态。

  2、在案例二、三中,行为人都是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套取或者控制了手机所有人的手机串号,但获取手机串号的目的并不相同。案例二中,行为人通过手机串号控制手机是通过人为制造手机使用障碍,从而便于向行为人索取钱物;而案例三中,通过非法钓鱼网站获取手机所有人的串号等信息,直接通过控制手机串号达到控制支付信息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两案例最终认定的罪名迥异。

  -END-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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