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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串號一般是指IMEI,IMEI(即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是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的縮寫),俗稱“手機串號”、“手機串碼”、“手機序列號”,用於在GSM移動網絡中識別每一部獨立的手機,相當於手機的身份證號碼。

  手機串號從生產即被賦予,與每臺手機一一對應,並且是唯一的,這個號碼從生產到交付使用都將被製造生產的廠商所記錄。當手機被盜的時候,如知道IMEI碼,可以通過手機供應商進行手機鎖定,即:獲知被盜之後的手機號碼,中止手機的通話功能,獲知手機的方位;也可以通過運營商將該手機的IMEI列入黑名單,該手機將被禁止使用,這樣丟失的手機就不能用了。

  也就是說,手機串號是可以用來遠程鎖定手機和修改手機ID鎖的。當不法分子熟悉手機串號的這種操作時,原本的保護功能就被玩壞了。

  實踐中不乏此類案例,通過檢索,利用手機串號操縱手機ID鎖的行爲,可能以下罪名。

  1 明知或者應知爲犯罪所得,僅參與修改手機串號環節的,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案號:(2018)粵07刑終106號

  案情概述: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吳卓彬、何生輝等二十一人作爲二手手機交易的從業人員,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分別在廣州市、深圳市、江西省寧都縣、四川省成都市、廣西南寧市等地,通過速遞或當面等交易方法,向他人或同案人大量收購、轉售被盜、搶手機。

  期間,各被告人之間爲牟利,將收購帶有ID鎖的蘋果手機,或將他人提供來歷不明有ID鎖的蘋果手機洗白,利用微信發送或互發蘋果手機串號、手機號碼的方式,由黃志明等人解手機的ID鎖、或查詢機主註冊資料、查QQ號碼、用“釣魚”方法套取機主資料等,按每臺解鎖一部手機收取費用,用於解手機ID鎖。

  原審判決:本案二十一名被告人均被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四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九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丘坤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要的上訴理由爲丘坤祥事前並不知道協助查詢解鎖的手機屬被偷被搶的贓物。

  二審法院認爲:(1)根據丘坤祥偵查階段供述,其從事二手手機買賣時間長短及行業常識,以及其與同案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推定丘坤祥主觀上對涉案的蘋果手機是贓物屬“明知”。

  (2)丘坤祥客觀上積極參與了涉案被盜搶蘋果手機的解鎖環節,並從中獲利。根據丘坤祥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同案人吳卓彬、黃志明的供述,足以證實丘坤祥長時間、多次、大量接收上家吳卓彬發送的要求幫忙解ID鎖的蘋果手機號碼、串號,並聯系其認識的下家技術人員進行查詢、解鎖工作,解鎖成功後收取上家費用,並下家支付費用,又參與了對部分被害人手機進行“釣魚”探取解鎖信息的行爲。

  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事前共謀,修改手機串號並篡改手機內數據,以此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號:(2016)浙1021刑初391號

  案情概述:1.2015年1月,被告人姚馳將其通過釣魚網站獲取的數據即蘋果ID賬號和密碼提供給徐財春(另案處理),再由徐財春修改上述蘋果ID賬號和密碼信息,將手機設置爲“丟失模式”並抹除手機內原有數據進而遠程鎖定他人蘋果手機,同時發佈鎖機信息藉以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後予以平分獲利。

  自2015年1月至2月4日期間,徐財春通過上述方法先後修改並遠程鎖定被害人張某、戴某、應俏妮、王某1、祖某、谷某、周某、李某、牟某、王某2等人共50餘部蘋果手機,造成各被害人無法正常運行手機及手機內存儲的數據被刪除,後成功向各被害人索得錢財50元-300元不等,獲利合計人民幣13950元(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

  2.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姚馳通過QQ與被告人胡平取得聯繫並約定,由被告人姚馳提供手機串號和三碼等信息給被告人胡平讓其遠程鎖機並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支付費用。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姚馳通過QQ共發送給被告人胡平3組110餘個手機串號和三碼等信息。被告人胡平收到上述手機串號和三碼等信息後即轉發給事先聯繫好的被告人潘佳志,由被告人潘佳志進行遠程鎖機並從中抽取費用。被告人潘佳志再將上述手機串號和三碼等信息轉發給陳水吟(另案處理)讓其遠程鎖機。陳水吟處置後再通知被告人潘佳志,被告人胡平、姚馳再逐一接到已處置的通知。被告人姚馳再以每個手機600-1000元不等的價格向各被害人索取錢款,該場次,被告人姚馳向其中成功遠程鎖定的即造成對方無法正常運行手機的20餘部手機機主索取錢款。

  裁判理由:被告人姚馳、胡平、潘佳志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的操作,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三被告人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裁判結果:被告人姚馳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平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潘佳志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 以發送釣魚短信的形式,獲取手機密碼ID解鎖手機,並收取費用的,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案號:(2018)川3401刑初7號

  案情概述:2015年8月起,劉某某(另案處理)從事爲他人非法解鎖iPhone手機,同時向他人租賃非法獲取AppleID及密碼的“釣魚網站”及轉售“00852”短信的違法活動。201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劉明亮在明知劉某某可能通過其修改的釣魚網站源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劉某某修改、製作蘋果釣魚網站,以獲取受害者蘋果iCloud用戶名及密碼,其通過幫助劉某某修改、製作蘋果官網釣魚網站,先後6次從劉某某處非法獲利共計2018.88元。

  被告人周經發自2016年2月開始爲他人非法解鎖蘋果手機,其間周經發多次將其掌握的蘋果手機交由劉某某幫助解鎖,在瞭解、掌握蘋果手機非法解鎖流程後,被告人周經發從劉某某處租用搭建好的釣魚網站、“00852短信”平臺,通過00852短信平臺及釣魚郵件向受害人發送釣魚信息的方式獲取受害人的App1eID及密碼,對iPhone手機進行非法解鎖,解鎖一部iPhone手機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費用。截至抓獲,周經發共非法解鎖100多部蘋果手機。經對周經發支付寶相關電子證據進行調證後顯示,周經發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17日共向劉某某支付租用釣魚網站費用、購買00852香港聯通短信平臺以及支付劉某某解鎖成功費用共計209筆,人民幣90093元。

  被告人李俊自2016年通過QQ羣開始在網上向他人提供串號,讓其解除蘋果手機iCloud賬戶,經查,其在2016年3、4、5三個月中,找他人解除或自行釣魚的方式獲取蘋果iCloud賬戶及密碼共計56組,2016年4月,其開始向劉某某以每月900元租用釣魚網站、充值釣魚短信平臺短信,購買域名等。經統計,李俊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間,其利用支付寶向劉某某租用釣魚網站、充值釣魚短信平臺短信、購買域名共交易23筆,合計金額6620元。經對李俊使用的iPhone7p1us電子數據勘驗,其通過“釣魚”軟件,在其手機上的[email protected]郵箱的收件箱內共發現“釣魚”收取的郵件共計280封。

  裁判理由:被告人周經發、李俊違反國家規定,通過發送釣魚短信非法獲取蘋果手機用戶的用戶名和密碼,後對蘋果手機進行解鎖並獲利;劉明亮明知他人可能通過修改的釣魚網站源碼進行違法活動,仍然幫助修改、製作蘋果釣魚網站,以獲取被害人的蘋果用戶名及密碼並獲利,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明亮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經發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俊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筆者評析

  從以上三個典型案列可以分析總結得出,針對手機串號控制、修改的行爲性質的認定需要綜合全案事實來判斷。

  1、在案例一中,行爲人在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手機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提供修改手機串號的技術支持,從行爲本身來說是一種技術運用,沒有直接針對贓物進行轉售或者藏匿。但是,此過程屬對涉案贓物進行技術加工,使得被盜搶蘋果手機非法突破限制,恢復使用、流通功能,更有利於持有贓物的人轉賣交易謀利,阻斷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追查及追贓,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本質特徵。

  此類型案件中,辯護人應該着重在行爲人的“明知或應當明知”這一主觀故意的認定上下功夫,特別是僅提供技術支持的人員。這些提供修改手機串號的行爲人並不實際接觸涉案手機,實施過程中往往僅憑微信、短信或者QQ等通訊工具溝通,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考慮這些行爲人的具體工作經歷和工作內容;修改手機串號的頻繁程度、交易具體模式等等,綜合評價行爲人的“明知”主觀心理狀態。

  2、在案例二、三中,行爲人都是通過一定的網絡技術,套取或者控制了手機所有人的手機串號,但獲取手機串號的目的並不相同。案例二中,行爲人通過手機串號控制手機是通過人爲製造手機使用障礙,從而便於向行爲人索取錢物;而案例三中,通過非法釣魚網站獲取手機所有人的串號等信息,直接通過控制手機串號達到控制支付信息盜取財物的目的,因此兩案例最終認定的罪名迥異。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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