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首次系统化提出保障供应商四方面重要权利,并明确保障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同时还着力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正是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比如说,在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方面,厦门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资格核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较好地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编者按“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营商环境包括四个维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无论是提升哪一方面,都离不开“改革”二字。近年来,无论是围绕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还是在力推“放管服”改革中,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与实践。改革等不起、慢不得,需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在厦门市财政局看到了该局的突破精神。

“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保证供应商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是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在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时提出的要求。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个一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重要的软实力。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首次系统化提出保障供应商四方面重要权利,并明确保障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同时还着力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正是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从中央到省里都十分关注优化营商环境,而且在大力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该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中作出应有贡献。”

那么,厦门市财政局在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时提出的要求,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呢?

四举措作保障 降低交易成本出实招

厦门市财政局提出的保障措施中,除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集中梳理外,还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说,在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方面,厦门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资格核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较好地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在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方面,厦门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押金、服务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方式;鼓励采购人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情况采取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自我革命 为政采提速增效加码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在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看来,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率先自我革命,对自己下“狠手”,“比如说我们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限就进行了大幅压缩,从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到现在的六个工作日。这样的提速加码,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会大幅加大,但是‘提速’应该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该局在提速方面的“革命”还包括:试行采购人一揽子申请采购方式变更、财政集中批复的审批模式;调整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扩大免核准产品范围。简化进口产品审核程序,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产品无需重复报批,即可多次选取该产品核准结果的使用。

为了在提速的同时,更好地增效,厦门市财政局还要求: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7个工作日内验收 质疑答复应实质回应

在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方面,厦门市财政局首次明确,采购人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首次组织履约验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在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方面,厦门市财政局强调,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

厦门市财政局还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及选择,要求各区不得对已进入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开展政府采购执业活动设置额外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信用评价等情况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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