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设账户,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将赃款退还泰安某酒店公司。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工作中,有些人因自身身处要职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还债、投资或是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妄图资金周转灵活之后再进行偿还,却没想到越陷越深,以至于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设账户,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将赃款退还泰安某酒店公司。

私开账户,挪用资金共计 310365 元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担任泰安某酒店公司网络营销部经理一职,因外面有一些借款,为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批准,私自以 " 泰安某酒店公司 " 名义开设支付宝账户,分多次将泰安市三家旅行社预付票款以及泰安某场所支付宝门票收入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挪用资金合计 310365 元。

" 我只是‘借’点,过一段时间就还。" 刘某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做事够谨慎,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也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刘某将赃款上缴侦查机关。

为贪一时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判一年

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定,并认真履职,私自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是犯罪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严惩。广大企业、商场和超市等,在提高加强员工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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