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獄中每月消費上千元,監獄裏也有窮富之別嗎?)

在監獄裏建超市,讓監獄裏的“富人”在正常生活之外,享有特殊消費的權利,這是否恰當,值得深入探討。

爲何有人獄內每月花幾百算超標 有人上千仍獲減刑

近日,長春中院公佈了一批職務犯罪人員減刑裁定書,連“獄內月均消費”金額都公示出來。據媒體報道,幾個獲得減刑的罪犯中,最愛花錢的是吉林省腫瘤醫院原院長於中興,獄中消費月均1079元。爲何有人“獄內月均消費”幾百元就算超標,有人上千元仍獲減刑?

原來,罪犯若對於原本的財產刑視而不見,僅熱衷於遵守監規、演好“省喫儉用”戲碼,也是沒用的。反之,財產刑執行完畢,多花點錢“買買買”,也不會影響減刑。

確實,這種做法並沒什麼不妥。既然爲罪犯提供“監獄消費”,又沒有限額方面規定,進行這種消費就不是過錯,進行允許的行爲也不應當影響減刑或帶來其他不利。

然而,那些對財產刑沒有執行完畢或者抗拒執行的罪犯則不一樣。由於國家提供正常生活所需,自己額外花錢進行“監獄消費”性質上是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消費”,或非必要消費。有錢進行這種消費而不履行判決義務,毫無疑問是對抗處罰、不思悔改的表現。即便在其他方面表現再好,也因爲骨子裏的不思悔改本性談不上真心悔改。

如同限制“老賴”乘飛機、地鐵和其他高消費一樣,對財產義務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完畢的罪犯,限制他們“獄內消費”,並對超過一定數額之上者,不認爲其真心悔改,影響其減刑,也是應該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對財產義務沒有履行完畢的“高消費”“老賴”,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服刑人員連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都被剝奪,沒有憑自己經濟實力以及任何愛好和能力進行活動的自由,他們在監獄裏都是“權利歸零”、平等的。任何人也不能憑藉經濟實力或其他方面的優越,享有其他人所沒有的特權。不管是先前的官員、富人還是任何人,也是不能把特權與優越性帶進監獄。

雖說,隨着經濟條件的提高,服刑人員在國家提供的基本生活條件之外,像常人那樣消費一些水果、牛奶等國家不予供應的“高檔消費品”也無不可,也有人認爲這是監獄人性化的表現。但是,監獄應當對所有服刑人員平等對待的職責決定了如果這些消費確實是正當需求的話,就應當列入正常消費範疇,由國家統一提供,讓所有罪犯的需求都一樣得到滿足。

本已被剝奪基本權利,使各方面差別都統一“歸零”的服刑人員,也是不應當再有出手闊綽的富人與沒錢進行高消費的窮人等各種分別的。

報道說,罪犯進行“高消費”的錢除了來自親屬所送外,還來自勞動報酬和政策性零花錢。罪犯並不能像義務兵那樣可以在週末等時間外出,有零花錢的需要,給予政策性零花錢是否合適姑且不說,就是應當給予零花錢和勞動報酬,也爲了保障罪犯們在監獄裏都能享有一樣的權利。把這些錢打在卡上保存起來讓他們出獄後使用,而不是建立監獄超市讓他們在監獄裏消費。

總之,這起“監獄高消費”現象的披露,讓公衆看到限制沒有或沒履行完財產刑的犯人“獄內消費”,沒什麼不可,但在監獄內是否應當建立正常生活之外的“高消費”制度,以及犯人們是否還應該有窮人與富人之別問題,倒是應當引起好好反思和探討的。

楊強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楊強_NN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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