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且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没有获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则可以认定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有权利申请取得宅基地并获得拆迁赔偿。农村子女考上大学,将户籍迁出,仍然需要原户籍所在地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没有丧失,应有资格申请取得。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在城乡一体化经济的不断推动下,宅基地的经济价值逐渐被凸显。当前我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大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采取产权置换或者按人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一、农村房屋拆迁中的乱象 乱象1、混居户家庭拆分成“农户”+“祖遗户”

某家庭属于集体经济成员与非集体经济成员构成的混居户,村民通过离婚的方式进行分户,有条件的村民在村内空地或者紧挨村庄的耕地上建造住房,将家庭拆分为两个家庭——集体经济户和祖遗户,各家庭及成员构成等待拆迁指挥部会同各部门进行认定,若操作成功则补偿标准发生巨大变化,可以骗取国家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乱象2、短期限内离婚再婚

农村家庭属于集体经济户,但是为了多得补偿款,该村民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和外村村民结婚(带有小孩),在规定期限内将再婚人口户籍迁进本村,形成所谓的“一宅两户,即户内户”,形成一户新组建家庭和一户前妻孩子家庭,从而大幅度增加家庭户内的人口数量,骗取国家补偿款。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乱象3、虚构祖遗户

农村家庭由于继承住宅或其他方式,拥有两套或三套宅基地,该村民将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原籍本村的在外职工,借用其名义虚构祖遗户,从而将一户多宅变成集体户和“祖遗户”形成的所谓一宅一户,套取国家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乱象4、拆分多个祖遗户

父母仍然健在的农村家庭,同一辈亲兄弟中有多名在外职工,按道理同辈中只能一个祖遗户名额,而不是多个祖遗户,你的宅基地是继承的还是申请获取的?但是在部分农村的拆迁实践过程中,就出现同一辈亲兄弟存在有多个祖遗户并补偿的现象,该问题留待他人思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乱象5、不合理分户

按照规定,考虑农村的现实情况,独生子女、一子一女或双女户等家庭,是不能和父母进行分户的,但部分村民为了获取拆利益,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宅基地并进行不合理分户,在采取“产权置换”拆迁方案的地区,如果得偿所愿则可以套取更多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乱象 6、迁移不合规人口

自从我国2015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在农村落户似乎就变得相对容易了,即使有困难,也难不住有能力的村民挡不住其骚动的心,纷纷将岳父母、大姨子小舅子、出嫁在外多年的女儿及女婿户口迁到户内,在“按人安置”的拆迁政策下,以求打拆边球或者当钉子户来博得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的乱象和整治措施

二、整治不合理落户和分户现象的措施

对于上述这种套取补偿款的行为,笔者是非常痛恨的,难道就无法整治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办法总比困难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村民被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有资格获得拆迁赔偿,不能简单以户籍作为认定与确认的唯一标准。而要以户籍为前提,兼顾考虑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居住及生产。确定成员是否以宅基地和承包地为生活主要来源,落实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保障性”功能。对于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且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没有获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则可以认定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有权利申请取得宅基地并获得拆迁赔偿。

2、 严格认定宅基地申请资格

有本村“户籍”的人,不一定都有资格申请并取得宅基地,还应以其是否重复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进行认定。对于已经充分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没有申请取得宅基地的资格。对于迁入本村落户的外来人员,应设置条件限定其申请取得的边界范围,如: 对于迁入、嫁入等情形落户在本村的,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申请取得宅基地的,在退出前没有申请取得资格; 若没有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宅基地或已将退回的,在现居住所在地有资格申请取得。

对于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不代表一定没有资格申请取得宅基地。农村子女考上大学,将户籍迁出,仍然需要原户籍所在地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没有丧失,应有资格申请取得。第二,刚进城落户的 “农民”并不必然丧失宅基地申请取得的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于刚进城落户拥有 “非农户籍”的 “农民”,其在城市无房居民、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的,仍然需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农村的社会保障,宅基地申请取得主体资格应该予以暂时保留。

3、明确分户的原则与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以下 4 种情况是不允许分户的。 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不多,这种情况之所以不允许分户,主要原因是房屋本身可以继承,家里只有唯一的直系继承人,没有分户的必要性,再加上与宅基地审批有关联,一般不予批准。②正常夫妻关系。这一点之所以单独拿出来强调,主要是因为有的夫妻为了房产、土地等利益进行假离婚,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③已纳入、划为拆迁地区的家庭。只要拆迁,就涉及补偿,一些地区的拆迁补偿款是按户,再按户籍下的人口计算,有的家庭为了多拿钱临时申请分户,这种情况是绝对禁止的。④分户人未成年,分户人不具有财产上的经济独立。有些农民担心自己一户多宅被收回,想要通过分户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转给后代,虽然孩子户籍在此地,但如果还是未成年的话,不能进行分户。

即使对于存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不允许每个子女都可以通过分户申请取得宅基地,应当至少有一个子女随父母居住。同时要遵循减人减宅基地地面积的原则,由于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按照 “户”的大小进行配置,对于分户前已经取得的宅基地或建筑面积应当予以扣减,除非分户后仍然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4、规范宅基地审批,严控宅基地认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取得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应当规范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坚决不批。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 “三到场”,实地审查申请取得主体是否符合条件、住宅建设拟用地是否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申请被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的宅基地; 住宅建成以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申请、批准的面积与要求占有与使用土地等等。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取得的公示与监督,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取得的相关资料,包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名、户的成员名单与人数、分户的须公示合法的原因、拟申请取得的宅基地选址与面积等。对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申请宅基地的标准进行审定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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