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还规定: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被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全国扫黑办:首次明确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放哀乐摆放花圈是软暴力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郭小天 摄)

在今天(4月9日)召开的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南都记者了解到,《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的认定和相关案件的查办作出规定。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些人会采取在门上泼油漆、撒冥币、威胁、恐吓等手段来讨债、催收”。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特警大队大队长孙建国告诉南都,与肢体暴力伤害他人不同的是,“软暴力”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更为广泛地存在,而一直以来,公检法三方对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软暴力”的定性标准不同,也难以实现有效打击和治理。

这一困境将被打破。

去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列为扫黑除恶的一个新重点。

而在今日(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首次对“软暴力”作出明确定义。

《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软暴力”违法犯罪?

《意见》共概括了四大类表现形式:

第一类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力、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剧本、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

第二类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拒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第三类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第四类是其他符合“软暴力”定义的手段。

《意见》还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还规定: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被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采写:南都记者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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