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類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批發零售、房地產、涉農合作組織等重點領域風險突出,非法集資方式、手段不斷翻新,形勢依然嚴峻。

針對非法集資亂象,國務院再次強調,將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3月14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公佈,共計58個立法項目。

國務院今年將立法58項:《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在列 已提請審議

實際上,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爲。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爲,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諮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後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2月低召開的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也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儘快出臺,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要督促各地依法穩妥處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陳案,協同處置好跨省案件,妥善化解風險隱患。對打着“高大上”旗號、花樣百出、沒有可持續盈利模式的龐氏騙局,要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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