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隨縣萬和鎮江某廢舊輪胎煉油污染環境刑事訴訟案公開宣判。江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要求江某在刑滿釋放後60日內修復受損土地,並承擔隨縣環境保護局墊付的危廢鑑定費、處理費共計2.7萬餘元。

2017年底,隨縣環保局先後接到羣衆投訴,反映隨縣萬和鎮、桐柏山太白頂風景區多個山坳內建有廢舊輪胎煉油廠。經調查覈實,共有包括江某在內的8家廢舊輪胎煉油廠,除1家建成未投產外,其餘7家均從事廢舊輪胎煉油項目。煉油廠採用的是土法釜式煉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國家明文取締的“十五小”企業。它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和堆棄,嚴重污染環境。同年底,隨縣環保局對8家煉油廠分別下達了《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

在執法人員多次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7家煉油廠場地內均堆放大量的燒結炭黑等固體廢物,引起執法人員的格外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範疇。那麼這些固體廢物是否屬於危險廢物,重量是否達到3噸呢?

爲掌握準確資料和數據,2018年3月,隨縣環保局組織對7家煉油廠場地的燒結碳黑等固體廢物進行現場稱重,均超過3噸。4月8日,隨縣環保局委託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燒結碳黑進行危險廢物司法鑑定,在確認燒結碳黑爲危險廢物後,隨縣環保局對7家廢舊輪胎煉油廠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並處相應罰款。6月25日,隨縣環保局依法將7家非法小煉油廠污染環境案件移交至隨縣公安局,按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偵察。

目前,其餘6家非法小煉油廠污染環境案件均正在審理判決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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