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意見》對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爲做出了明確法律規定。

兩高一部:盜竊或破壞窨井蓋可以故意殺人定罪

《意見》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爲,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爲,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管理人員失職瀆職致窨井"喫人"將追究刑責

此外,《意見》還規定,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翫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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