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2018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企考察时表示,党中央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11月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11月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下,各部门积极行动,认真落实政策部署。10月22日,央行发布公告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1月6日,央行行长易纲表示央行将通过信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的组合,缓解融资痛点。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监管部门将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激励等机制,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对民营企业“敢贷、能贷、愿贷”。11月19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从金融市场层面深入研究民企融资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金融政策,让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是经济和金融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

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是阶段性、周期性和体制性因素叠加的结果。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传统行业发展动能趋弱、投资效率下降,新兴产业还处于培育阶段,市场需求及发展模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在总需求趋弱的背景下,企业总体现金流水平降低、盈利能力下降,经营风险上升。民营企业多数属于非垄断行业、处于产业链下端,受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大。

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在金融领域体现为,银行不良贷款增长较快、信用债违约事件增多、股权质押风险集中暴露,信用总量收缩、市场投资者风险偏好降低。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与融资环境变化相互强化,阶段性特征较为突出。另外,民营企业对非标融资和非银融资的依赖度相对较高,在融资环境发生变化时受影响较大。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风险评估体系有待完善。受我国过去经济增长模式主要靠对外贸易、土地市场发育等要素驱动的影响,现行金融体系对企业建立起基于土地等抵押品及与政府信用相关联的风险评估体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尚未完全有效建立,对企业的风险定价及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也需要进一步培育。在市场信用风险偏好降低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向有抵押品和政府信用性质的企业提供融资的倾向更加明显,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更趋谨慎,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

民企融资难也与政府信用软约束主体有关。中国大量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软约束特征,软约束主体加上政府信用,导致对金融资源的大量占用。在金融供给有限的情况下,对民企融资存在挤出效应,这也加剧了民企的融资难、融资贵。

三、推动金融市场转型,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现阶段金融市场服务民营企业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基于主体信用的风险评估及定价机制未有效建立。在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阶段,企业的信用风险问题凸显,需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行合理定价,通过价格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匹配风险收益,增加融资可得性,减少市场失灵和资源错配,促进金融体系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可持续性和效率提升。

其次,长期资本形成存在机制有待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需要长期的、有风险承担能力的资金扶持,但需解决好长期资金定价和投资者保护问题,特备是要建立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匹配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促进长期投资。债券方面,应提高市场深度和流动性,加强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联动传导,完善长期资金价格发现和形成。股票市场方面,应增强资产收益与长期利率的可比性,发展二级市场并购市场,有效发挥长期资产定价功能。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促进长期资本形成。

第三,应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适当减少行为监管,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对金融机构不良、破产倒闭等风险事件的容忍度,引导市场有序释放风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并购重组、违约处置等规则的公开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短期内,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核心,适度提振市场风险偏好,应对市场失灵。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工具,适度释放政策信号,提振市场信心。具体而言,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包容性;继续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引导作用,有效应对民营企业信用收缩;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和考核,加对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长远来看,以市场化改革为核心,应从体制机制着手,加强资金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统筹配合,系统性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包括土地市场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化运作及约束、知识产权保护,长期投资相关的税收、财政政策支持及投资者保护等。金融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围绕“竞争中性”原则,建立完善基于主体信用的风险定价机制。加强商业信用培育和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信用建立在真实财务绩效的基础上平等评价,政府信用可以发挥一定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但要边界清晰、财务约束健全、信用评级合理。完善违约处置的法律基础,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加强对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引导和支持,完善信用风险价格的发现和形成机制。

二是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培育。完善金融衍生品序列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高风险偏好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增强金融体系的渗透能力和对中小企业的包容性。继续发展养老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投资者,发挥理财子公司、债转股和投贷联动等持牌机构及下设实体风险偏好较高的特征,发展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市场投资者队伍。完善并购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推进长期资本形成和价格发现。继续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高市场深度和资源配置效率。

三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规制。放松行政管制,因势利导加强监管创新,减少政策执行及市场运行的摩擦成本,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定价及风险管理功能。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系统性底线的前提下,放宽风险容忍度,打破刚性兑付,促进市场风险有序释放,引导市场主体从套利、规模竞争转变为效率、定价及风险控制能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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