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2018年9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民企考察時表示,黨中央毫不動搖地支持民營經濟發展。11月1日,習近平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強調“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並走向更加廣闊舞臺。”11月9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指示下,各部門積極行動,認真落實政策部署。10月22日,央行發佈公告引導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11月6日,央行行長易綱表示央行將通過信貸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的組合,緩解融資痛點。1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表示,監管部門將改革和完善金融機構監管、考覈、激勵等機制,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對民營企業“敢貸、能貸、願貸”。11月19日,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精神,從金融市場層面深入研究民企融資遇到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各項金融政策,讓金融更好的服務於實體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民營企業經營困難是經濟和金融轉型過程中的階段性現象

當前,民營企業融資難是階段性、週期性和體制性因素疊加的結果。我國經濟正處於增速換擋、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傳統行業發展動能趨弱、投資效率下降,新興產業還處於培育階段,市場需求及發展模式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風險較大。在總需求趨弱的背景下,企業總體現金流水平降低、盈利能力下降,經營風險上升。民營企業多數屬於非壟斷行業、處於產業鏈下端,受經濟下行和市場波動的影響更大。

經濟下行和結構調整對企業的影響在金融領域體現爲,銀行不良貸款增長較快、信用債違約事件增多、股權質押風險集中暴露,信用總量收縮、市場投資者風險偏好降低。企業財務狀況惡化與融資環境變化相互強化,階段性特徵較爲突出。另外,民營企業對非標融資和非銀融資的依賴度相對較高,在融資環境發生變化時受影響較大。

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風險評估體系有待完善。受我國過去經濟增長模式主要靠對外貿易、土地市場發育等要素驅動的影響,現行金融體系對企業建立起基於土地等抵押品及與政府信用相關聯的風險評估體系,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尚未完全有效建立,對企業的風險定價及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也需要進一步培育。在市場信用風險偏好降低的背景下,金融機構向有抵押品和政府信用性質的企業提供融資的傾向更加明顯,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融資更趨謹慎,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失靈”。

民企融資難也與政府信用軟約束主體有關。中國大量的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程度的軟約束特徵,軟約束主體加上政府信用,導致對金融資源的大量佔用。在金融供給有限的情況下,對民企融資存在擠出效應,這也加劇了民企的融資難、融資貴。

三、推動金融市場轉型,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能力

現階段金融市場服務民營企業存在的關鍵問題是基於主體信用的風險評估及定價機制未有效建立。在經濟下行和結構調整階段,企業的信用風險問題凸顯,需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評估和約束機制,對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進行合理定價,通過價格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匹配風險收益,增加融資可得性,減少市場失靈和資源錯配,促進金融體系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可持續性和效率提升。

其次,長期資本形成存在機制有待完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更需要長期的、有風險承擔能力的資金扶持,但需解決好長期資金定價和投資者保護問題,特備是要建立市場化的風險收益匹配機制,爲投資者提供相對穩定的預期,促進長期投資。債券方面,應提高市場深度和流動性,加強短期利率與長期利率聯動傳導,完善長期資金價格發現和形成。股票市場方面,應增強資產收益與長期利率的可比性,發展二級市場併購市場,有效發揮長期資產定價功能。同時,加強投資者保護、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促進長期資本形成。

第三,應加強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適應性。適當減少行爲監管,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對金融機構不良、破產倒閉等風險事件的容忍度,引導市場有序釋放風險。進一步提升市場準入、併購重組、違約處置等規則的公開透明度,穩定市場預期,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四、綜合施策、多措並舉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能力

短期內,以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爲核心,適度提振市場風險偏好,應對市場失靈。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融資工具,適度釋放政策信號,提振市場信心。具體而言,加快推進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計劃的落地實施,進一步提升債券市場的融資功能和包容性;繼續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的引導作用,有效應對民營企業信用收縮;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引導和考覈,加對大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

長遠來看,以市場化改革爲核心,應從體制機制着手,加強資金市場與其他要素市場的統籌配合,系統性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能力,包括土地市場改革、地方政府債務的市場化運作及約束、知識產權保護,長期投資相關的稅收、財政政策支持及投資者保護等。金融方面,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圍繞“競爭中性”原則,建立完善基於主體信用的風險定價機制。加強商業信用培育和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的信用建立在真實財務績效的基礎上平等評價,政府信用可以發揮一定的引導和支持作用,但要邊界清晰、財務約束健全、信用評級合理。完善違約處置的法律基礎,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違約處置機制,提高違約處置效率。加強對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引導和支持,完善信用風險價格的發現和形成機制。

二是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培育。完善金融衍生品序列和風險分擔機制,加大高風險偏好機構投資者的培育,增強金融體系的滲透能力和對中小企業的包容性。繼續發展養老金、保險公司等中長期投資者,發揮理財子公司、債轉股和投貸聯動等持牌機構及下設實體風險偏好較高的特徵,發展多元化的直接融資市場投資者隊伍。完善併購市場和股權交易市場,推進長期資本形成和價格發現。繼續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提高市場深度和資源配置效率。

三是完善金融市場監管規制。放鬆行政管制,因勢利導加強監管創新,減少政策執行及市場運行的摩擦成本,充分發揮金融市場定價及風險管理功能。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系統性底線的前提下,放寬風險容忍度,打破剛性兌付,促進市場風險有序釋放,引導市場主體從套利、規模競爭轉變爲效率、定價及風險控制能力競爭。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