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沪深交易所4月17日晚间双双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仅适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人办理前述协议转让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是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是不存在深交所协议转让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同时,《通知》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深交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针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适当调整最低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下限,具体为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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