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7号)显示,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300636.SZ)5%以上股东,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旌辉创投”)于5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旌辉创投持有同和药业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变动比例为5.13%。旌辉创投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停止卖出同和药业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旌辉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旌辉创投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04年4月20日,同和药业前身"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5年2月9日,公司名称由"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7日,旌辉创投为同和药业第三大股东,持股10.68%。

  2020年5月28日,同和药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77.13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旌辉创投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2%。

  同日,同和药业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旌辉创投出具的《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2%。旌辉创投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减持开始到本次权益变动前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82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8095.10万股的比例为4.72%。本次权益变动后,旌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1383.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8%。旌辉创投在公司2017年3月31日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1264.86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8000万股的比例为15.81%。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7号

  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5%以上股东,你企业于5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你企业持有同和药业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变动比例为5.13%。你企业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停止卖出同和药业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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