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林立之國》第二章第二節:緬甸民族武裝存在的政治因素

《武裝林立之國》

第二章第二節:

緬甸民族武裝存在的政治因素

假如有人認爲緬甸的民族武裝衝突僅僅是表面看到的——領地與資源的搶佔,抑或地區治理權的爭奪……,那麼這種認識就未免太過於狹隘和太功利主義了。稍有見地或對緬甸國情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緬甸的民族武裝衝突問題錯綜複雜,糾纏着宗教、文化及政治等核心生存問題,如果說它有一個根源的話,這個根源應當歸諸於民族政治權利不平等,由於非緬民族文化權利被剝奪、民族尊嚴被踐踏、生存空間不斷遭受大緬族的擠壓。因此,平等的民族政治權利問題倘若得不到解決,民族武裝衝突就不可能會完全停止。

有些影響是舉足輕重且深遠的,但往往既看不見也摸不着它的來處,比如意識形態對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影響。只要權利分配問題得不到妥善合理的解決,少數民族權利還存在不平等;只要大緬族仍然對非緬民族進行壓迫、排擠或歧視,民族武裝就不可能會消失。

緬甸武裝衝突、民族矛盾和政治分歧有一個主要的思想根源,那就是——緬甸聯邦自獨立建國以來就沒有很好的完成過國家構建,主要表現在山地各原住民族對緬甸缺乏國家認同,更糟糕的是緬族執政精英一直錯誤地把“國家構建”當成“民族構建”來抓,並企圖通過一系列同化政策,構建出一個單一的“以緬族爲國族的國家”或“由緬族永遠主導的國家”,“以緬族語言文化爲基礎的國家”這就是所謂的:一國一軍、一個宗教、一種文字和一個民族。“一軍”指的是緬軍(非聯邦軍),“一教”指的是佛教,“一文”指的是緬文,“一族”指的是緬族。在掌權的大緬族主義者推行上述一系列同化過程中,非緬民族被以各種藉口邊緣化,緬族精英們似乎認爲,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國家穩定和不分裂。於是,他們通過強制推行緬族文化、語言和佛教,企圖在若干年之後就能夠構建出一個像中華民族那樣的廣義上的具有政治性的“緬甸民族”,軍人政府之所以把原國名“Burma”改爲“Myanmar”的用意亦在於此。1982年奈溫政府頒佈的公民法在對自然公民權利的定義上直接造成了法制化的民族歧視,公民身份與國籍問題被納入了“邊緣化某些族羣”的法律體系中。

由於緬族精英們太高估了緬族文化優越性和包容性,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緬族文化並不像漢文化那樣具有超強的融合力與包容力,也沒有超越其他民族的歷史文明與先進性。所以,緬軍人政府努力構建“國族”的行爲,不但收效甚微,反而招致非緬民族的反感、不滿和高度警惕。

從1962年軍人上臺掌控緬甸國家機器以來,至2011年所謂的民選政府(實則是脫下軍裝的假文人政府)緬甸聯邦建國70年間,其中有50多年(加上以登盛爲首的鞏發黨執政)掌控在緬軍人利益集團手中(儘管登盛總統在任期間努力去實現民主轉型,但他的權力終究還是受到軍方節制)。可見,緬甸聯邦共和國獨立14年之後,就開始走上違反聯邦共和制的中央集權道路了。而且,在大緬主義思潮的作祟下,從第一代執政者開始就走上了“緬甸是緬族人的緬甸”的大民族沙文主義道路,一路走一路擠壓其他非緬民族的生存及發展空間;一路走一路上野蠻踐踏非緬民族的民族尊嚴。在這樣嚴酷的政治環境下,非緬民族生存發展權利和自由平等受到嚴重威脅,特別是在軍人政府以“防止聯邦分裂”的藉口,阻止各民族提出彬龍協議賦予的“脫離權”之後,等於變相地“取締”了非緬民族在被壓迫下尋求自決的合法權利。緬軍人政府制定的霸王邏輯是——“要麼放下武器接受軍人的威權統治,接受緬族精英的領導;要麼等着被取締或被消滅,沒有第三條路可選。”基於上述嚴峻生存處境,各民族爲了捍衛民族權利和尊嚴,只能採取最原始的鬥爭方式——武裝革命。

自恃武力威權統治緬甸聯邦的緬軍人政府,逐漸演化成爲牢固的緬軍人利益集團之後,愈加擁兵自重,愈加迷信武力獨霸緬甸的作用,同時,隨着該集團全面控制國家各個領域的資源之後,軍方愈加不將其它民族武裝放在心裏,並決意要以武力統一整個緬甸。奉行並大肆宣揚“軍隊強大國家纔會強大”的新軍人政府,一直在向國民灌輸他們的強軍思想,以及“軍隊維護國家穩定,軍隊應該主導國家政治”的觀念,他們把Tamardaw定義爲“緬甸國家的穩定器”,把民族武裝組織的存在當作“國家不穩定的因素”和“分裂國家的隱患”,把緬軍定義爲緬甸國土上唯一合法的武裝,並以此作爲打壓非緬民族的暴力工具。他們不僅在軍事上佔據優勢,還通過精心設計掌控着國家多個政治領域,企圖切斷各民族武裝以政治手段爭取民族平等的可能性。綜上所述,只要緬軍不肯拿出誠意重新對緬甸的政治權利進行分配,對非緬民族武裝政治訴求予以合理公正的回應;只要少數民族正當權益長期沒有獲得公正對待,緬甸的民族武裝衝突就不可能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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