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商法明確規定,自然人網店也要進行信息公示,但由於個人信息隱私保護日趨嚴格,目前大部分平臺的做法就是先不公示和登記。”王博說,爲促電商法真正落地,他們把電商法融入京東的規則中,因爲並非每一個商家和消費者都能理解電商法,但商家會遵守與平臺方訂立的協議,因此京東通過合作協議來傳遞電商法精神。

如何促電商法儘快落地業內人士建議

嚴查嚴管外,還應在服務電商主體上下功夫

來源: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侯建斌

2019年1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

4月中旬,電商法迎來其正式實施100天。電商法實施後給商家帶來了怎樣的變化?電商法在實踐中還面臨哪些困惑?如何促進電商法更快落地?在這樣一個關鍵節點,電商法實施效果再次成爲各方焦點。爲此,4月28日,法制日報社主辦多樣化治理促進電子商務法落實座談會,邀請來自司法實務界與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代表及高校專家學者等出席座談會,與會代表就電商法實施後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積極建言獻策。

嚴查嚴管外商家須自律

對於電商法實施後的變化,聯想華北專賣店總經理孫龍江感受很深。

孫龍江給出兩個關鍵詞:“公平”和“信心”。他說,電商法爲誠信經營者營造出公平的競爭環境,過去刷單、惡意評價和惡意刷好評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商家之間可以公平競爭。而且電商法的出臺,進一步提出了商家亮照等要求,這也讓商戶在經營中更有信心。

那麼對於平臺方而言,電商法出臺後,他們是如何跟進的?京東零售平臺生態部平臺規則與商家提升部總經理王博最有發言權。

“從2018年6月開始,我們便着手學習電商法,從草案階段開始,一直到正式出臺,京東有上百個部門學習領會電商法的有關內容。”在王博看來,電商法的實施是社會和法治的進步,也將電商行業從野蠻生長的時代帶入到有序、健康的“傳統行業”。

“爲落實電商法中平臺責任,京東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制度建設。”王博說,爲促電商法真正落地,他們把電商法融入京東的規則中,因爲並非每一個商家和消費者都能理解電商法,但商家會遵守與平臺方訂立的協議,因此京東通過合作協議來傳遞電商法精神。

王博介紹說,在具體治理場景中,京東分爲45種細分場景,小到標題堆砌、大到違反法律,只要商家違規,就會被扣分、降權,甚至被關店、清退。

此外,京東還對比較高危的場景進行分類。以對人身傷害極大的場景爲例,如小孩誤吞食某個玩具,某個商品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等,在消費者投訴的第一時間都會及時下架,然後再去驗證商品是否確實存在問題。其次是“抱怨率”,消費者對某個商品的品質抱怨率指標特別高時,就會觸發對商品的下架,然後進行調查。通過這些流程,保證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得到快速處理,甚至做到提前預判。

王博說,嚴查和嚴罰只是平臺治理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京東通過多種服務和管理措施激勵商家自覺遵守電商法,提升商品品質和服務。如京東不久前推出“以考代罰”系統,對商家部分非刻意導致的違規行爲給予考試機會,並對通過考試的商家抵消相應的扣分處罰,以此讓商家儘快熟悉規則。再如,京東今年推出“京信用”體系,嚴格的考覈評價真實反映商家的信用等級,並對商家作出相應的支持和限制,推動商家爲消費者提供更爲優質的購物體驗。

此外京東還推出一系列技術創新,包括爲自然人商家零星小額交易代開發票;提供免費註冊地址;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動推出商標全流程電子化的落服務,把商標回執兩個月的週期縮短爲兩個工作日,這些舉措都爲商家帶來較大便利。

加強協作杜絕不正當競爭

當然,在治理中,平臺方也面臨一些困惑,如對目前電商行業出現的黑灰產業,平臺和商家進行大範圍的騷擾和攻擊,時有發生的惡意訂單、惡意評價和職業打假人商業攻擊等如何進行治理的難題。

對此,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管處處長李崧指出,“黑灰產業的問題,包括惡意訂單等,實際上是一個深度的不正當競爭。”他建議,平臺和市場監管局應相互配合、加強協作。一方面,通過專業技術手段對惡意行爲進行深挖,並將相關數據上報監管部門;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及時跟進,做好個案處理。

“去年11月,商務部等多部委發出通知,對於跨境電商有了全面規定,但落地中也出現一些問題。”有電商平臺和商家反饋,目前比較典型的問題是,跨境商品在中外對於標籤標註標準不一致時,作爲跨境電商企業,對於這些商品的信息是簡單翻譯就可以,還是必須嚴格按照中國的標準進行合規。

某些情形下,如果翻譯國外標準,就不符合國內標準,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會不會認爲相關電商企業沒有如實向消費者展示?

對此,李崧回應說,中文標籤所翻譯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要求,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標準只能高於國家標準,不能低於國家標準,這是底線要求。“如果低於國家標準,平臺方必須自動清退、下架相關產品。”李崧進一步指出,對於翻譯的內容,涉嫌違反廣告法或者是虛假宣傳,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是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及時改正。

就標籤標準問題,北京市市場監管管理局法制處處長李朔進一步補充說,標準問題比較複雜,國內外情況差異很大,是否具有可比性既是法律問題,更是專業問題,需要認真研究。

對平臺的管理,李朔十分感慨,北京市場監管局曾推動一個立法項目,將20多個相關問題歸納爲五大類,其中一類即第三方平臺責任,並專列一章。由於上位法規正在修訂,此項立法工作目前暫緩。當時的思路是,法規就第三方平臺設定行政機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內部經營者,以此理順監管部門對平臺以及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和責任。電商法出臺後,很多內容發生變化,該立法項目如果啓動,相關內容需要與電商法對標對錶重新論證。

李朔認爲,企業在遇到問題時,要多研究如何去解決,並提出解決對策和具體的立法建議。要知道,其中有些問題是監管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解決的,還有一些則是要通過立法層面來解決。

實質是價值與利益平衡過程

近年來,互聯網入駐“二選一”愈發嚴重,從具體的電商蔓延到了服務,甚至蔓延到其他領域。

那麼實踐中,這種“二選一”應如何認定呢?

就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教育部長江學者趙旭東指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及對消費者權益正當的保護,同時給予電商平臺經營者自主權足夠的尊重,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和利益平衡的過程。

對於“二選一”具體認定考慮的要素或標準,趙旭東認爲,應堅持嚴格標準和謙抑原則,對平臺尊重和促進。

在趙旭東看來,對於“二選一”的認定需要考量三個要素:第一,“二選一”的行爲除了限制在他平臺經營之外,是否有具體的、實質性的限定或處理措施,如果沒有措施,僅僅說在平臺上入駐的商家,必須在其平臺上進行經營,沒有任何其他的實質性的限定措施,則不應該歸入“二選一”限制競爭行爲。

第二,經營者潛在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或者實質性利益受損的可能性,這是一個重要的認定“二選一”的衡量要素。

第三,平臺的市場地位,要考慮到平臺的市場份額,以及整體上市場的充分競爭條件是不是具備來考慮應不應當認定爲“二選一”。

此外,消費者的選擇權是否受到影響,也可以作爲判定“二選一”時的考慮因素。

個人信息保護理念需更新

除此之外,目前,平臺方還面臨個人信息隱私保護與自然人網店信息公示的兩難境地。

電商法明確規定,自然人網店也要進行信息公示,但由於個人信息隱私保護日趨嚴格,目前大部分平臺的做法就是先不公示和登記。如果這些網店沒有進行公示和登記,平臺有無相關的責任,會不會招致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追責?

“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理念上要進行更新,要從絕對的私益保護向有條件的限制轉變,從權益受侵害的救濟向風險事前預防轉變。”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朱曉娟指出,事前的風險防範,從成本、效果上會比出現個人信息侵權時的救濟更有力。

朱曉娟進一步指出,要從強化個人信息主體的控制向必要的權利讓渡轉變,要尊重其私益性,同時要考慮個人信息具有的公共屬性而有相應權利讓渡的必要,實際上可以借鑑知識產權中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規則。

在朱曉娟看來,現代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目的是雙重的,既要保護個人信息,還要保護個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注意發揮信息使用中的商業價值。

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朱曉娟認爲應當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個人信息一般保護和分類保護的平衡;二是個人信息保護和商業利益維護的平衡;三是行政權力規制和經營主體自治的平衡;四是國內立法完善和國際規則借鑑的平衡。

基於此,朱曉娟提出幾點建議:在宏觀上完善立法規則,強調商主體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同時明晰個人信息的範圍,對非經營自然人與自然人經營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區分,對於非經營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區分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採取不同的規則和標準;在中觀上,依賴行業自律和信用的懲戒機制,倒逼經營者或商業主體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在微觀上,強化企業治理,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爲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尚曉茜認爲,應在信息保護與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中作出均衡保障。

尚曉茜坦言,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泄露的維權中,個人舉證能力確實是稍微弱了一些。因此,在個案的判斷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會依據個人和電商之間的舉證能力及舉證內容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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