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存益因琐事纠纷即持刀捅刺无辜的陈某母亲,以为陈某母亲已经死亡,出于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动机,在劫取车辆后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饭店门口等公共场所驾车冲撞、劫取财物、持刀砍劈、焚烧财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和大量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依法组成由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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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现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依法组成由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月22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回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与陈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饮酒、娱乐,发生争执而磕破额头,随后被送回家中。当晚18时许,王存益在家中发现自己额头有伤,顿生报复之念,遂到小区门口好又多超市购买两把水果刀至陈某家。见陈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胸部、背部,致其重伤。误以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王存益遂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小区门口抢劫车辆后,驾车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撞击他人、持刀砍杀、抢开车辆、劫财丢弃、砍劈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该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存益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法庭根据检方申请当庭补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视听资料,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二审庭审现场

二审庭审现场

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上诉人王存益因琐事纠纷,为泄愤报复而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所犯该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存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价值36700元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原判认定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劫取价值56000元轿车和其他财物作为抢劫罪的定性不当,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性。原判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被告人王存益在道路上驾车疯狂撞人,持刀随意砍杀群众、劫取、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存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王存益因琐事纠纷即持刀捅刺无辜的陈某母亲,以为陈某母亲已经死亡,出于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动机,在劫取车辆后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饭店门口等公共场所驾车冲撞、劫取财物、持刀砍劈、焚烧财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和大量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王存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王存益及其辩护人请求对王存益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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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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