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湄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冉某雨故意伤害致亲生女儿冉某怡死亡一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当庭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冉某雨有期徒刑十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冉某怡生前就读学校的学生家长近100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冉某怡(殒年11岁)幼年时,父母离婚后母亲外出再无联系,冉某怡被父亲冉某雨从绥阳县老家带到湄潭县湄江二小读书。因冉某雨要到遵义打工,便将冉某怡寄宿在自己的哥哥冉某红家。2018年7月19日,冉某怡在湄潭县七彩部落因偷拿他人财物,被公安民警带到湄潭县公安局茶城派出所,经教育后被冉某怡家伯妈陈某带回,陈某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冉某雨。当晚9点钟左右,被告人冉某雨从遵义赶回湄潭,用电话线捆绑住冉某怡的手、脚,并用拉伸的铁衣架殴打她的手、腿、臀部等部位,直到20日凌晨1时许,冉某雨发现冉某怡躺在地板上脸色发青,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冉某怡系钝器致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后,办案法官结合本案对旁听人员开展了情与法的法庭教育。本案的发生是一件令人感到沉痛和惋惜的事,“望子成龙”是每一位父母内心的美好期盼,让孩子接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成长、成人、成才,但对孩子的教育应遵循科学规律,遵循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心理、身理特点,尤其是孩子的品行出现偏差时,更应当做到春风化雨、正确引导,而不应该动辄暴力相向,甚至让孩子付出生命的代价!每一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都是至高无上的,“黄荆棍下出好人”的陈旧观念不应该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甚至剥夺他们生命的理由。法庭上,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相信在惨剧发生后,作为一名父亲的被告人冉某雨已是追悔莫及,但所有这一切,都换不回那个曾经欢蹦乱跳的鲜活生命。希望广大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与子女加强沟通交流,杜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更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在生活中重演。(湄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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