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湄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冉某雨故意傷害致親生女兒冉某怡死亡一案,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當庭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冉某雨有期徒刑十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冉某怡生前就讀學校的學生家長近100人旁聽了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冉某怡(殞年11歲)幼年時,父母離婚後母親外出再無聯繫,冉某怡被父親冉某雨從綏陽縣老家帶到湄潭縣湄江二小讀書。因冉某雨要到遵義打工,便將冉某怡寄宿在自己的哥哥冉某紅家。2018年7月19日,冉某怡在湄潭縣七彩部落因偷拿他人財物,被公安民警帶到湄潭縣公安局茶城派出所,經教育後被冉某怡家伯媽陳某帶回,陳某將此事電話告知了冉某雨。當晚9點鐘左右,被告人冉某雨從遵義趕回湄潭,用電話線捆綁住冉某怡的手、腳,並用拉伸的鐵衣架毆打她的手、腿、臀部等部位,直到20日凌晨1時許,冉某雨發現冉某怡躺在地板上臉色發青,立即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鑑定,冉某怡系鈍器致全身廣泛性皮下出血後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冉某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法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庭審後,辦案法官結合本案對旁聽人員開展了情與法的法庭教育。本案的發生是一件令人感到沉痛和惋惜的事,“望子成龍”是每一位父母內心的美好期盼,讓孩子接受教育的目的是爲了讓孩子成長、成人、成才,但對孩子的教育應遵循科學規律,遵循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心理、身理特點,尤其是孩子的品行出現偏差時,更應當做到春風化雨、正確引導,而不應該動輒暴力相向,甚至讓孩子付出生命的代價!每一個人的生命權、生存權都是至高無上的,“黃荊棍下出好人”的陳舊觀念不應該成爲傷害未成年人、甚至剝奪他們生命的理由。法庭上,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淚水,相信在慘劇發生後,作爲一名父親的被告人冉某雨已是追悔莫及,但所有這一切,都換不回那個曾經歡蹦亂跳的鮮活生命。希望廣大父母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與子女加強溝通交流,杜絕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庭,更希望類似的悲劇不要在生活中重演。(湄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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